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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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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修車,怎可將原廠零件掉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3
  • 資料點閱次數:1485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新北市一家汽車修理廠雇用一名陳姓技工為顧客修理汽車,這位技工修車技術雖然一流,但為人不守本份。某天,一位黃姓女子開著一輛賓士新型轎車前來他任職的修理廠修車,他就起了歹念,趁老闆不在時,偷偷地對黃女誆稱:「妳每次到修理廠修車,要花費很多錢,妳可以將車開到我家裡,我下班後替妳修,價錢至少可以便宜個八折。」同時交給黃女一張字條,上面寫著自己的名字、電話號碼以及地址。直性子的黃女聽他說的頭頭是道,便把誆話當真,答應下次車子有毛病直接找他,可以少支出修車費用。

有天,黃女開車時覺得車子的煞車有點不聽使喚,為了安全著想,在下班時間直接將車開到陳姓技工家裡,陳姓技工正好下班回家,見著黃女便說:「妳先將車子開進我家車棚內,我吃過飯仔細檢查一下,該修的會替妳全修好。」黃女聽他言詞合情合理,就放心將車交給他修理,誰知這一頓飯一吃就是兩個禮拜,期間黃女一連去過他家好幾次,每次去碰了頭,都是說:「非常抱歉,修車廠裡要修的車輛特別多,幾乎每天都在加班,抽不出時間替妳修車,過幾天一定會把車修好!」一天又一天、一週又一週的拖延,直到第三週,車子還是無法要回來。有一次黃女氣得很想給他一個耳光,消消心頭恨!但仔細一想,對方是個年青方壯的男人,一個耳光打過去,對方如果反撲,自己是個弱女子怎能抵擋?說不定會因此吃了眼前虧,只好將要舉起的手收回來,再露出笑臉同他周旋,讓對方失去戒心,其實她已決定下次來的時候,一定要將車子要回來!

這天,黃女事前約好兩位有工夫底子的朋友,並租好一輛拖車,在萬全的準備下,到陳家便說車子不修了,不容陳姓技工解說,用租好的拖車將車子拖了就走。但黃女不是將車子拖回家裡,而是直接拖到賣車公司特約的修理廠,經過廠內的技工仔細檢查,發現車內一些值錢的原廠零件已被換成雜牌貨,黃女忍無可忍,決心要循司法途徑討回公道。她請檢驗技工開立估價單,將被調換的零件詳細列出,並標明這些零件的原廠價格,將這估價單作為附件,具狀向檢察官告訴陳姓技工侵占,檢察官調查後認定黃女指訴屬實,將陳姓技工提起公訴。最後被法院以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必須進入監獄吃牢飯。

刑法上的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陳姓技工以前沒有前科,初次觸犯刑章,在法官的立場來說,己經算是從重量刑了。

不過,這紙判決就被害人黃女看來似乎不盡合理?她認為陳姓技工是以修車為業,應該論以業務侵占罪才算公道?黃女的說法是偏重於主觀的看法,刑法上的確有業務上侵占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法定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從事業務之人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所謂業務,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所繼續經營的事務來說。如果係偶然為之,就不算是業務,陳姓員工在服務的修車廠內為廠商客戶修車,這是他的業務;他為黃女修車,是私下約定將要修的車子開到他家中,由他在修車廠工作完畢回家後再來修理,這種方式只是想在正薪之外,另找點外快而已。故法官認定他是普通侵占,是有他的道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 111 年 2 月 18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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