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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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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蓋屋,不孝可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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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5
  • 資料點閱次數:1017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世居在臺中市的黃老先生,年輕時從事泥水工作,民國七十年間,兩個兒子,一個在當兵,一個剛退伍,經濟狀況都不理想,為了讓兒子們未來有屋可住,與老婆倆老年邁了也可以與兒子住在一處,相互之間有個照應,便用多年儲蓄,先用大兒子名義買了一塊地,到了民國八十年代,黃老先生便四處告貸,籌措一筆資金,在那以兒子名義購買土地上,蓋了一棟五樓的透天厝,終於達到一家人同住一起的願望!

後來大兒子自己創業,搬出外住,只有二兒子還與倆老住在一起。前年大兒子同孫子突然回到老家,向老爸提出要倆老搬出住處的要求,理由是他的兒子,也就是黃老先生的孫子準備結婚,需要將老屋收回裝修,黃老先生聽了以後,不禁愣住說不出話來,房屋是自己千辛萬苦才蓋起來,現在年邁了連謀生能力都沒有,哪有力量來搬家呢?!這時站在旁邊的孫子不耐煩地插嘴說:「是不是要等到你們死了才能搬出去?」黃老先生聽了真是生氣到不行,很想當場給兒子一個耳光,再想到自己年老力衰,打起架來鐵定不是年輕力壯的兒子對手,只有把這股氣強忍下來!

兒子走了以後,黃老先生仔細想了又想,如果不搬的話,兒子必定會使出更強烈的動作,自己應該要事先防備,於是去找認識多年的老鄰居謝姓律師,請他從法律方面想想辦法。謝律師要黃老先生詳細說明當初買地和借錢的經過,因為這些細節都是案情的重大關鍵,並於謝律師研究後,約定兩天後再來商談。

兩天後,黃老先生迫不及待去見謝律師,謝律師告訴他:「你的事情想要徹底解決,先要通知你兒子說你要「撤銷贈與」。然後再打一場收回房地的官司,官司可以打但不等於一定會贏。你決定要與兒子翻臉,不妨試試看!」黃老先生自知是個法律門外漢,怎可能上法庭與對方辯論,便對謝律師說:「打官司的事情都拜託你了!」當天就與謝律師簽下委任契約,此後謝律師就成為黃老先生的訴訟代理人了。

謝律師受任以後,就照著他先前與黃老先生討論的步驟來執行,先用律師信通知黃老先生的大兒子,說明要將先前贈與的房地「撤銷贈與」,隨後即由律師替黃老先生提起依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因,請求法院判決,命兒子返還房地的訴訟。

大兒子收到法院寄給他的起訴狀副本以後,便向法院抗辯稱:房地都是自己用錢買的,根本不是黃老先生所贈與,要他們搬家,只是暫時性的,而且自己每月還有給他們生活費用。大兒子的抗辯理由雖然說得頭頭是道,但是打官司講的是證據,縱然書狀寫得天花亂墜,如果沒有證據支持,寫了等於白寫,主審的法官不是用幾句話就可以騙得過的!這件老子告兒子的官司,在兒子提不出自己花錢購買的證據下,當然會受到敗訴的判決!法官還在判決理由中指出:黃老先生在該屋居住數十年,身為人子,竟然要求年邁的父母搬離,實非人子履行扶養父母義務的行為,更對父母維持正常生活極為不當,已符合民法所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規定。因此判決原告黃老先生勝訴,要就我國民法要求兒子要將所受贈的房地,以不當得利的原因,移轉登記還給黃老先生。

贈與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行為,規定在債編第二章第四節中,有關「贈與」的定義,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照此法條來看,贈與人雖然一頭熱,願意將自己的財產無條件送給對方,如果對方不想接受,一頭熱的契約就不能成立。這件父子間的贈與契約,受贈的兒子不但沒有表示反對贈與,而且以受贈房地主人身份要求贈與的父母搬家,足見贈與契約早己確定成立。贈與契約成立後,想要撤銷贈與,依照民法第四百十六條所定,只有二種情形才能撤銷贈與:第一種: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第二種:「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同法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黃老先生自兒子告知要他搬家時起,即積極採取法律行動,自無撤銷權消滅的問題!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4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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