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持有槍枝,就是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9
  • 資料點閱次數:671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徐仕達在朋友圈中,大家都叫他「小徐」,小徐雖然個子小了別人一大截,但他為人精明能幹,非常熱心替朋友服務,朋友間如果發生爭執,不問事大事小,只要有他居中協調,大事就化小事,小事便告無事。幾天前,一位小混混的王姓朋友找上了他,拜託他想辦法借一把槍,因為星期天晚上,他們的幫派要與另一幫派談判,聽說對方可能帶槍與會,因此我方要想辦法借一把槍壯壯膽,用一天就好。

小徐一聽說要借槍,連忙搖手說這件事情他辦不到,因為有槍在手就是犯罪,你還是另請高明吧!可是對方死纏不放,還說黑蛇幫的老大手中就有好幾把槍,他跟你不是好朋友嗎?只要你開口要借,一定借得到!

小徐被他們糾纏得不能脫身,最後只好說一句:「那我去試試看吧!」想不到這一試竟意料之外地順利,黑蛇幫的老大二話不說,就借給他一把可以發射金屬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臨走還交代他一句:「出事時不能說槍是我借給你的。」,小徐只答應了一句:「這個我知道!」

當小徐興高采烈地將借到的改造手槍放在機車的座墊內,就騎車回家,要將改造手槍交給要借用的人時,剛好在自家附近遇到一組警察在查酒駕,小徐因機車座墊中放有一把改造手槍,擔心被查出,便掉轉車頭往回走,想不到對街也有警察在把守,被逮個正著,警方當埸在他的機車坐墊中查到改造手槍一把。當警方問他改造手槍的來源時,小徐回答說是兩天前的晚上,有兩派人在自家附近草地上打架,散去後在草叢中撿到的,借槍經過並不說出。因為他知道槍是從自己機車中搜出,自己所涉的刑事責任是無法逃避的,不能再拖累他人。因此任憑警方人員怎麼追問,他始終堅持一個答案,那就是「撿來的!」

警方無法自小徐口中取得更多的資料,只有將人同查獲的槍枝一併送到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訊問他,他還是說那是撿到的。檢察官雖然看出這名被告沒有說實話,但被告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保護下,既不可罵更不可打,只有聽他說假話。

追訴犯罪,最重要的是掌握住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可以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為我國刑事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明屬於管制範圍的槍枝,未經許可,單純持有此項槍枝,依同條例第8條第4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對於上述槍枝,是警方在其所騎用的機車座墊中所搜出的事實,並不否認,光這一點,就夠資格讓這位被告吃幾年免費的牢飯,當天晚上,就送他進了看守所!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6月2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更多資訊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生活與法律
法律詞彙解釋
法律常識問題
法律宣導資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