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有法可罰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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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政府為了保護人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的侵擾,以及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制定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上是這法第一條所揭示的立法意旨。這法業經總統於去(110)年12月1日命令公布,依這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也就是施行日期,是今(111)年的6月1日。
跟蹤騷擾的行為相關要件,規定在這法的第三條中,其中的第一項,就直接說明:「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這法條的第一項,係針對被害人本人為追蹤、騷擾的行為。第二項則係規定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以及其他關係密切的人,但並未提到對被害人的姻親為追蹤、騷擾,該如何處理?「姻親」依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是指因婚姻關係所成立的親屬,姻親也有尊親屬,例如配偶的父母,一般人都跟配偶稱呼他們為「爸」或「媽」,可見他們之間,關係是非常密切,未來有機會俢法時應該將姻親補上。
這法的第二條是主管機關,由於涉及事務眾多,除第一項規定其「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外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等行為。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 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事項。
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綜觀所列各目的事業機關所掌業務,有的已達到主管部的層次,「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主管機關,只是縣市政府,未來在業務上發生爭執時,如何協調處理,實務上須注意。
有關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處罰,規定在這法的第十八條,這法條共有三項,第一項規定是普通跟蹤騷擾罪,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為加重跟蹤騷擾罪,犯罪要件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係明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刑事訴訟法中一個名詞,實體法的犯罪罪名下,如果註明「告訴乃論」,則這種犯罪必須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法院方可審判。否則只有無可奈何地看著他犯罪,誰有權提出告訴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定的「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以及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日前新聞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本年6月1日施行後,至當月30日剛好一個月,據警政署統計,全國共受理案件394件,有6人被羈押。受理案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警方表示民眾受到跟蹤騷擾時,應立即報警,警方即啟動調查與即時保護!希望警方未來能排除紛擾,強勢執法,以維護社會安寧!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7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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