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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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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取及發還作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50266

回答:


押標金,政府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押標金時,應開立收據,決標後辦理退還時,可當場退還之未得標廠商,得檢附採購單位已簽認之文件,連同原繳納之收據或於原繳納押標金之收據上經採購單位簽註未得標之文字與簽章後當場退還,以簡化退款作業,加強便民服務。另對無法即時退還者,則循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時,可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如轉換時有應補足(或應退)之差額,採購單位通知廠商辦理補繳或退還程序後,始交付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履約保證金於符合契約規定之退還條件,且無索賠或其他待解決事項後,即通知廠商請領。


保固保證金,採購案倘有保固期間,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經事先申明者,得直接由應退之履約保證金或該採購案之應付款項中扣抵。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後,即通知廠商請領。為提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各項保證金之退還,確保公款之安全,業務承辦人員隨時檢查、清理已屆發還期限卻仍未退還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等,並通知廠商請領,以落實便民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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