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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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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講座鐘點費之支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4289
回答: 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惟為簡化外聘講座及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會議之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支付業務效率,出席費、講座鐘點費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後,得以受款人簽章之領據、支付清冊或檢付劃撥轉帳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逕付受款人。 另外聘講座、專家學者如係由遠地前往者,邀請機關學校得視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費用。若授課講座、專家學者搭乘飛機或高鐵往返事實明確,惟無法提供機票或高鐵車票憑證者,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之規定,本誠信原則改以受款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惟需註明實際起迄點以便核對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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