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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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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貨款領取方式採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方式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674
回答: 為使公款之支付具安全、正確、省時、便民及付款迅速等特性,特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公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政府機關依照受款人(廠商)所附劃撥轉帳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不虞支票遺失、冒領、被竊等風險,且受款人無須親自存提,符合便民政策,俾利提高支付時效。 另為加速經費報支時效,各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支付公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又財政部支付處亦提供「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機關團體、民間機構、公司廠商及一般民眾「入戶通知」、「入戶通知網站查詢服務」及「提供付款憑單支出用途」等三種對帳服務,例如「入戶通知」對帳服務,即是受款人以其在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資料,向財政部支付處提出「入戶通知」服務申請,支付處建檔後,遇有各機關支付該帳戶款項時,即將費款明細資料以「入戶通知單」透過電子郵件、傳真、郵寄等多元方式擇一通知受款人,以提供更完善、便捷的對帳服務,方便其核銷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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