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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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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拘役、罰金、社會勞動與勞役間轉換及折算之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3139

回答: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徒刑、拘役、罰金、社會勞動與勞役間轉換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一)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1、前經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嗣逾期未繳或無力完納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得具狀陳明易科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之外,應准許易科罰金,並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具狀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二)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三)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42條規定易服勞役時,得依第42條之1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得具狀陳明繳納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繳納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勞役。執行原宣告刑或勞役者,應換發指揮書,註銷原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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