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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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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取刑事案件證人旅費之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3166
回答: 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第二項)」。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承辦單位於填製刑事證人傳票時,應將證人傳票上「住居所」與「應到日時」欄所示資料,填妥日費、旅費金額後,於開庭前將現金袋及領據交由機關指定之人員持赴適當處所待處,俟證人於庭訊完畢時,書記官、檢察官即在日費、旅費領據證明人項下簽名,主動交給證人,證人於該領據簽章後具領日費、旅費(未帶私章者得按指印),如當庭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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