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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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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477
回答: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1條之規定,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查獲移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若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若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若被告依前述規定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時,檢察官則只能將被告起訴,移送法院審理判決,若判決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才得以聲請易科罰金。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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