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法官有何不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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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指揮警察相關單位偵查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程序包括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作成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法官: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其中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官仍須依據法律及證據而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比較項目 | 檢 察 官 | 法 官 |
---|---|---|
工作場所 | 檢察署 | 法院 |
主要業務 | 負責偵查刑事案件 | 審理案件(包含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與非訟事件) |
管轄機關 | 行政院法務部 | 司法院 |
工作內容 |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等相關單位偵查刑事案件,依偵查結果對被告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法官依檢察官起訴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分),審理被告訴訟,決定被告有罪與否。 |
案件可否公開 | 檢察官偵查案件係不公開,不允許旁聽。 | 法官審理案件,原則係公開,可以旁聽,例外不公開,不能旁聽。 |
其他職權 | 檢察官的職權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和其他法律(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法官的職權係審判案(事)件和非訴事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