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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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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修復式司法與偵查中移付院方調解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8
  • 資料點閱次數:2277

生活與法律-談修復式司法與偵查中移付院方調解制度

法律問題Q&A:
Q1: 甚麼是修復式司法?
A:
修復式司法是對於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以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聚在一起,說出自己感受,提供自省或面對自己感受的機會,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已經法有明文。司法院「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也採取因地制宜4種模式,包括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及調解委員模式,各法院視具體狀況採用或併用。

Q2: 為什麼要修復?
A:
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將處理犯罪的權力賦與國家,並採刑罰的方式懲罰犯罪者,以維護法秩序及公平正義。然而,當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發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受到破壞之外,同時對加害人、被害人及雙方家庭成員或社區也帶來傷害、破壞等負面影響,單單藉由刑罰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如能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促進所有利害當事人的真誠溝通,並導引出自我情感復原的力量,共同修復犯罪所帶來的傷害,不僅能實質給予被害人處理走過創傷的情感需求與支持,也能讓加害人充分認知其行為所帶來的破壞結果,進而真誠地認錯悔改、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這就是修復式司法所想實踐的核心價值及目標,也較能符合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3: 雙方當事人常是情緒對立、利益衝突,有可能坐下來談嗎??
A:
修復方案的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修復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

Q4:在修復過程中如果有賠償問題時如何處理?
A:
修復式司法程序進行當中,司法程序會暫停;修復式司法不論雙方是否達成協議,促進者都會做成結案報告送回原轉介之檢察官,繼續後續的司法程序,檢察官可參考結案報告內容做一個合適的處分;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有達成協議,促進者會協助完成法院調解程序,法院調解筆錄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Q5: 偵查中移付調解制度是甚麼?
A: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及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或給付者,在檢察官徵得被告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同意,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後,函請該管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另外,現在各地檢也在推行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制度,被告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亦可向檢察官聲請移至法院進行調解,使事情處理更加即時,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於偵查庭及調解會間,使紛爭得以更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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