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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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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當日要注意甚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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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選舉投票當日要注意甚麼

法律問題Q&A
Q1:我可以戴著我支持的候選人給的有候選人頭像、姓名或號碼的口罩去投票嗎?
A:
不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在投票所或開票所不得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如果違反的話,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制止之,不服的話,可令其退出投、開票所,並收回其選票,在選票上註記其違法事由。若違反者拒不退出,依選罷法第105條的規定,是有刑責的,可以最高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Q2:選戰分秒必爭,我在投票日當天,還可以在我的臉書或IG張貼或轉載支持某位特定候選人的訊息?
A:
不行。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都不能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所以如果張貼或轉載的訊息內容含有推薦某位候選人、促請讀者投給某位候選人等意圖幫助某候選人當選的訊息,就不能在投票當日張貼或轉載。違反的人一樣有選罷法第110條的處罰,會處罰新台幣5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鍰;如果經警察制止還不聽的話,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Q3:我是第一次投票,我想記錄下這神聖的一刻,所以我帶了自拍棒裝上手機,一路拍進投票所!
A:
不可以,選罷法第65條第三項規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所以實務上,每個投票所的投票點外,都會準備籃子給投票權人放置手機或具攝影功能的器材,並會要求投票權人在進去投票前將手機或其他可攝影之行動裝置關機。如果有違反規定帶入投票場所者,依選罷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Q4:我怕我支持的候選人得票數不足,所以專程在投票所附近拉鄰居或路過的人進去投票。進去排隊投票時我也勸我身旁的人投票給特定候選人?
A:
不可以!!依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選務人員應制止之,若不服制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選罷法第105條的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又依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Q5:我覺得這次推出的候選人我都不喜歡,所以我領好選票後不想投,我就帶回家作紀念?
A:
不可以!!選罷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Q6:我蓋選票時不小心蓋錯了,所以我就把選票撕成兩半後,想再去領一張選票重新圈選?
A:
不可以!!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Q7:改好選票我為了確認我圈選的是正確的,就把我的選票展示給現場的選務人員與管理人員看?
A:
不可以!!選罷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如果違反這一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亮票後果是有刑責的,請千萬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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