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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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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674

生活與法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法律Q&A:
Q1: 何謂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建置之目的為何?
A:
以往被害人為了解其訴訟案件之進度,只能透過書狀或電話向司法機關詢問,司法機關係被動的將相關訴訟資訊及進度告知被害人,惟在某些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若無法即時取得案件之訴訟進度資訊,例如被告是否被羈押?被告被通緝了嗎?案件偵結了嗎?結果如何呢?等等,會讓被害人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而產生心理及人身安全之疑慮。因此,司法機關為回應被害人希望即時獲取訴訟資訊之期待,因此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透過該平台主動以電子郵件提供被害人有關訴訟進行、結果及與被害人權益相關之資訊,讓被害人不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並可兼顧其人身安全,賦予被害人更完整之保障,以落實溫暖而富有同理心之司法。

Q2: 哪些案件可以聲請?
A:
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必要者之案件。
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

Q3: 誰有權利聲請?
A:
犯罪之被害人。
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

Q4:
聲請人如何聲請?
A: 聲請人只要填具「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停止狀」後,於偵查中或執行中向偵辦案件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即可。該聲請狀可到各檢察機關之為民服務中心索取或者到各檢察機關之網站下載即可。

Q5: 聲請獲准後,被害人可以得到哪些資訊?
A:
聲請獲准後,被害人可以收到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強制處分結果(例如羈押、交保等)、偵查結果(例如起訴或不起訴)、被告通緝到案及受刑人入出監、申請假釋之情形等資訊。但檢察官認通知有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得不通知。但是如果妨礙偵查之事由消滅後,檢察官應繼續通知。

Q6: 聲請人如何接收資訊?
A:
聲請人在聲請書上應填載電子郵件信箱供檢察機關傳送資訊使用,我們會將該電子郵件輸入在平台上,訴訟資訊就會由該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電子郵件傳送之方式通知聲請人。

Q7: 聲請人如果不想再收到資訊的話?可以要求停止嗎?
A:
聲請人得隨時以書狀提出聲請停止,一樣只要填具「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停止狀」後,於偵查中或執行中向偵辦案件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停止獲知案件資即可,檢察機關就不會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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