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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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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特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8
  • 資料點閱次數:2119

生活與法律-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特權

法律問題Q&A:

Q1:為什麼民意代表例如: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如果有犯罪,有不受逮捕特權?
A:
臺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對於參與政府事務,監督政府事項,係透過代議制度來展現人民參與政治之方式,也就是委託他人行使參與政治的權利。在我國代議制度下,透過選舉制度,選出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分別參與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政治,來為民喉舌,反映人民的意見。
民意代表依法具質詢監督權力,亦有議決法案、審查預算、監督預算執行的責任,為讓民意代表充分表達民意,避免因當權政府濫用公權力利用逮捕、拘提方式干擾妨礙,無法依照自由意志展現真實民意,並保障其在議會自由言論的權利,特別賦予民意代表有不受逮捕、拘提的特權。

Q2、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特權的法律依據為何?
A:
立法委員部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前段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
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Q3:民意代表不受逮捕、拘提的特權有無限制?
A:
1、早期,因為憲法第7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所以,只要立法委員一經選上,在任期期間內,都受到保護傘保護,即使立法委員有犯罪,在解釋上,都不能逮捕。後來,為避免這個保護傘被少數不法立法委員濫用,後來修憲時增加了「在會期中」、「經立法院許可」二個要件,避免遭到不法立法委員濫用。地方制度法也參考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將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納入相同保護。
2、依據現行規定,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議會只有在議會會期期間,才有保護傘的適用。在會期期間以外的時間,則不受保護。另外,即使在會期中,只要經過立法院許可或縣市議會、代表會同意,亦可逮捕、拘提。

Q4、如果因刑案判決有罪確定,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如在會期內,是否須經立法院許可或縣議會之同意,方可將之拘提到案執行?
A:
不用。經過法務部研討結論,認為此特權係來自民意機關之自治、自律權,目的在於防止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即縣議員若非現行犯、通緝犯,必須尊重縣議會自身對縣議員得否逮捕、拘禁之判斷,故此特權應侷限於刑事偵、審過程,方有適用。且既然已經判決確定,必須入監服刑,自無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的疑慮,所以不受逮捕特權應侷限於刑事偵、審程序中,而不及於有罪判決之執行程序(參照法務部98年9月18日法檢字第0980804123 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5月份法律問題提案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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