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出國帶藥回國會犯法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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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淺談出國帶藥回國會犯法嗎?
背景:
小楊利用春節,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至2月5日前往越南旅遊,出發前受鄰居所託幫忙在越南採購藥品,以行李托運方式運送入境,未料被海關查獲在我國應以藥品列管的口內膏100條,涉嫌違反藥事法。
法律問題Q&A:
因防疫鬆綁,近期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日趨熱烈,而部分國人又有從國外帶藥回臺的習慣,該怎麼帶藥,以免觸法,實在不得不注意。
Q1、什麼是禁藥?
A:
藥事法第 22 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 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所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很有可能會構成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之罪。
Q2、有例外的情形嗎?
A:
依「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西藥: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之免稅額度限制,並以自用為限。若是為人攜帶,由於非「自用」,仍會觸法。
Q3、從國外帶藥是很常見的事,我怎麼知道會違法呢?
A:
藥事法乃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已行之多年,我國政府對於人民自境外輸入藥品之行為,設有諸多管制,並經傳播媒體及政府機關廣為宣傳週知,加上人民本有知法的義務,不能諉稱不知法律。
Q4、其他風險
A: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輸入第一至第四級毒品,皆有刑責,且相當嚴重,最高可處死刑。而在國外,有些我國列為毒品管制的物質,例如大麻,在當地可能是合法的,但在我國是第二級毒品,故從國外購買號稱有醫療用途之藥物時,應確實瞭解其成份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勿存僥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