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續談行政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3
  • 資料點閱次數:409

生活與法律-續談行政執行

法律問題Q&A:
Q1:經常收到執行分署寄來的公文或傳繳通知單,但是收件人已搬走不住這裡,請問該公文書或傳繳通知單應如何處置?
A:
1.執行分署原則係以戶籍地址及移送機關所提供之地址辦理公文書送達,如收件人已他遷無居住事實,請將該公文書退回,或電話告知郵寄公文書之執行分署。
2.建議確認收件人之戶籍有無未遷出,並可向戶政機關詢問及申請將其戶籍遷出。

Q2:汽(機)車多年前已失竊、或有老舊毀損等情形,多年未使用為何常需繳納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
A:
1.汽(機)車如遭竊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如有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之情形,亦應向監理單位辦妥註銷登記,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仍依法核課使用牌照稅。
2.針對符合公路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車輛之燃料使用費執行案件,各分署目前均有提供「機車報廢切結書」讓義務人填載,並代為轉交管轄之監理機關辦理後續機車報廢作業。惟是否符合切結報廢資格或所欠繳之燃料使用費是否免予繳納,將由監理機關負責審核,並由監理機關通知審核結果。

Q3:均是自費看病,從來沒有使用健保卡看病,為何仍要繳健保費?
A: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健保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凡是符合加保資格之民眾皆有加保之權利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對於繳納健保費如有疑義,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40號。
3.健保諮詢專線:0800-030-598。

Q4:為什麼沒有收到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金融帳戶存款就先被扣押了?
A:
1.執行分署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當執行命令送達於第三人(金融機構)時即發生扣押之效力,而非送達於義務人始生扣押效力。義務人收受執行命令後,如有疑義或認有執行不當,請逕向該執行分署洽詢或提出聲明異議。另外,義務人如不確定金融帳戶遭何一機關強制執行,可向該帳戶開戶行查詢核發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及發文字號。
2.義務人未收到執行命令之可能原因包括(1)離去住所遷移不明,或戶籍登記為各地區戶政事務所,執行分署僅得依法公示送達,因其係一種擬制送達,讓義務人有知悉之機會,義務人雖未真正收受,然一經公告期間屆滿,即生送達效力。(2)義務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後未轉交義務人。(3)寄存送達於郵局,義務人未為留意致未領取。

Q5:執行分署扣押的存款是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紓困補助款項,應如何解除扣押?扣押存款致生活陷入困境怎麼辦?
A: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急難救助等),不得為強制執行。義務人遭扣押的款項如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請檢具可資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經查明屬實即會撤銷扣押。
2.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如所執行之存款或薪資等債權符合上開規定情形,則請提出該扣款結果致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為有理由者,始核發撤銷執行命令。
3.義務人遭扣押帳戶倘非屬前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社福津貼、救助或補助款項之「入帳專戶」,因被認定為一般存款帳戶,即有遭強制執行之虞。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依法得申請專戶者,建議檢附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即可避免因滯欠案款而遭強制執行。

Q6:已繳清應納金額,為何金融帳戶存款或薪水,仍被執行分署扣押?
A:
1.因為移送機關辦理案款銷案需要作業時間,可能義務人已繳清案款,尚未完成銷案作業,執行分署無法知悉義務人已繳清該等案件,或義務人有其他移送執行的新案件,執行分署才依法進行扣押程序,如果遇到這種情形,請儘速與執行分署承辦人員聯絡,承辦人員將會儘速查明處理。
2.為避免因前述入帳銷案作業時間差,致執行分署重複執行而影響義務人權益,請於繳款後,立即將相關繳納證明以傳真方式或連結各分署網站之「線上回傳繳納證明」服務,填寫相關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回傳「傳繳通知書」及「繳納證明」清晰圖像,以利銷案。

Q7:對移送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例如:對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應如何救濟?
A:
1.義務人如不服移送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應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主張權益。
2.按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裁判意旨:「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各分署受理行政執行案件,原則上只形式審查有無執行名義(例如稅捐繳款書、罰鍰處分書等)存在及有無合法送達,並不審查該執行名義之實體合法性。申言之,移送機關對人民做成核課或罰鍰等行政處分,其背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與證據、所依據的法律依據與見解、以及法規的涵攝適用等,均屬移送機關職權所轄,其認定均本諸移送機關專業之判斷,此類處分實體合法與否的認定並非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能予以判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