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性暴力防治新四法,你(妳)知道了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2
  • 資料點閱次數:2108

生活與法律-性暴力防治新四法,你(妳)知道了嗎?

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防止性影像傳播,刑法已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另增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期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全面保障弱勢群體!

Q1:有關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刑法之有關規定如何?
A:
刑法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1.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或以他人供人觀覽之行為,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9條之1)
2.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9條之2)
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他人性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𧢂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19條之2)
4.意圖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即深偽技術)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開不實性影像,最高亦可處5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販賣前開不實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第319條之4)
5.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Q2: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何新修正規定?
A:
1.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第11條)
2.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第13條)

Q3:有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法?
A:
1.有的,本次增修重點包括:同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行為定義與刑法一致;課予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移除、比對、下架不法性影像及保留犯罪網頁、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至少180日之義務;加重處罰嚴懲拍攝、製造、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得沒收不法行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擴大境外犯。
2.明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包括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2條)
3.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且至少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正當理由,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8條)
4.透過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5條)
5.透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36條)
6.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第39條)
7.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第52條之1)

Q4: 不止性犯罪,其他犯罪之被害人權益障之相關法律有無修正?
A:
有的,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另修正重點包括: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提高遺屬補償金為新臺幣180萬元;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