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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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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日本「壽司郎舔舔事件」的法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0
  • 資料點閱次數:849

生活與法律-淺談日本「壽司郎舔舔事件」的法律問題

案例介紹:
社群網站1月下旬開始瘋狂傳一段發生在日本壽司郎分店的影片,一名染金髮少年先拿起醬油瓶舔瓶口,又從茶杯放置處拿起一個茶杯,舔完茶杯杯緣後放回原位,最後是把自己的口水用手指抹在轉盤上的壽司上。事發後,壽司郎1月31日向岐阜縣警方報案,警方接手偵辦,查出惡搞事件中的少年是一名高中生。儘管這名少年與其家長已當面向壽司郎公司致歉但遭拒,壽司郎認為「這是威脅食安的行為,將持續從刑事及民事兩方面嚴正因應」。惡搞事件曝光後,日本讀賣新聞報導,「壽司郎舔舔事件」後一度造成顧客不敢上壽司郎用餐。
經營壽司郎的公司FOOD&LIFECOMPANIES股價一度暴跌,市值蒸發160億日幣(約新台幣37億4000萬元)。後來股價回升,2月7日的股價已超過事件剛爆發後1月30日的股價。(參見聯合新聞網2023/02/11報導)

法律解析:上述事件如發生在我國,其法律責任如何析述如下:

一、事件中行為可能承擔的民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方面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保護之客體為權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故店家所受侵害的財產上利益,就是因此事件顧客不敢前往店家消費,對店家造成純粹經濟上損失,侵權行為人應予賠償。店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向消費者主張損害賠償。儘管店家要精準計算出受到的損害不容易,但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所以,此種情形法律授權法官可以斟酌個案情況酌定賠償金額。
(二)刑事責任方面: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所謂「致令不堪用」,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指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以,縱使沒有毀損原物,但物品的效用喪失,也會構成毀損罪,例如持噴漆胡亂對他人鐵門塗鴉,鐵門防盜功能並未減損,但也可能被認定已經破壞鐵門美觀的效用,仍然構成毀損罪。本件用口水沾壽司的行為,雖然沒有毀棄、損壞壽司本身,但從衛生的角度來看,其食用的效用已喪失。所以店家可以依本條規定向消費者提出毀損罪的告訴。

二、事件中少年及法定代理人之法律責任
法定代理人對孩子的行為,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假設未滿18歲青少年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法定代理人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要連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然而,若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自己並未疏懈於監督,或者「有認真監督,損害還是會發生」,那麼法定代理人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但為了衡平,《民法》第187條第3項也有規定,當被害人無法依第187條第1、2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因被害人聲請,斟酌孩子、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經濟狀況,讓孩子或其法定代理人負擔全部或部分的損害賠償。在刑法方面,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這類行為可能被少年法院認定為「少年保護事件」而非「少年刑事事件」,換言之,少年可能經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裁定諭知下列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如果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導致「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觸犯刑法,少年法院也可以命法定代理人接受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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