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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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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故來不及提起上訴怎麼辦?談回復原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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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天災事故來不及提起上訴怎麼辦?談回復原狀


前一陣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正常生活,疫情嚴重時,前往採檢結果呈陽性反應,就可能立刻送往防疫旅館或醫療院所進行隔離,保護患者健康也保障民眾安全。基於防疫考量,避免傳染或污染,有一段時期是由採檢站直接送至防疫旅館或醫療機構,不讓患者回家接觸家人,以策安全。

如果患者剛好有急事又必須進行隔離,恰巧有沒有家人可以代辦,那就麻煩了。
舉例來說,某刑事案件被告一審被判有罪,上訴期間是20天。他在收到判決第15天發現發高燒、喘不過氣而前往採檢,檢查結果呈現陽性反應,被直接送至醫療院所進行隔離,甚至因為重症進入加護病房治療,等到隔離期間屆滿痊癒出院時,已經超過20天的上訴期間了。這時該怎麼辦呢?

刑事訴訟程序對提起上訴、提起抗告、聲請再審、聲請再議等訴訟行為,都有時間限制必須嚴格遵守,不能任意更改而伸長或縮短,所以性質上是「不變期間」,不能任意改變。
如果因為天災或是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特殊因素,導致耽誤了提起上訴、提起抗告、聲請再審或聲請再議等不變期間,像前面所舉的例子,因疫情被強制隔離又住進加護病房,耽誤了上訴期間,那該怎麼呢?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補救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67條第1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如果因住進加護病房無法與外界聯繫,因而錯過了上訴期間,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對於非因過失而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也可以依法聲請回復原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要注意幾件事情:
(一)要在遲誤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提出。
(二)對於非因過失導致遲誤期間的原因及消滅時期,要在於書狀內釋明之(解釋清楚)。
(三)聲請回復原狀時,要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換句話說,因疫情住進加護病房而遲誤了上訴期間,出院後五日內,要在聲請回復原狀的書狀上把為什麼耽誤上訴期間的理由跟結束的時間點,附上資料,解釋清楚,同時把原來要進行的訴訟行為一併進行(具狀提起上訴),而不是等法院通知准許後才提出上訴狀。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但是代理人有過失而耽誤了不變期間,本人要對代理人的過失負責。
回復原狀的相關規定,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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