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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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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訴外的另一個選擇-修復式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5
  • 資料點閱次數:419

生活與法律-訟訴外的另一個選擇-修復式司法

法律問題Q&A:
Q1: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1:
雙方當事人之所以會發生衝突,大多是因為雙方立場不同,發生衝突後就衍生訴訟案件。雙方在法庭上為了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自己所講的才是真的,因此在法庭上會不斷的攻擊、妖魔化對方,而不管檢察官是起訴或不起訴,一定會有一方不滿意,不滿意的一方為了發洩他的不滿,可能會做更多違法的事,因此又衍生了更多的官司。我們常常發現案子會生案子,例如有一個人被對方打了,告對方傷害,結果對方被起訴或判刑後心理很不甘心,所以又產生另一波的報復,例如恐嚇或潑油漆等等,因此又生了一個官司。為何會這樣呢?因為雙方的心結並未化解,而我們在訴訟程序上往往沒有太多時間讓當事人表達事件發生的原委,導致檢察官只是結案而未能真的解決事件本身。而修復式司法就提供了這樣的溝通平台,雙方可以坐下來談談,由專業及中立的促進者來引導來讓雙方表達因為事件所受的影響,例如:被害人也許是一個單親媽媽,她可能希望讓對方知道因為她被打傷了而無法上班賺錢養小孩,或者因此身心受到很大的痛苦要看身心科等;而動手的行為人也有可能想讓被害人知道當天為何他要動手?他也許也有委屈一面?也或許他也想要有個機會可以好好的跟被害人道歉等等。雙方在促進者之引導下表達了彼此的感受後,再提出雙方的需求,因為一個是被害人,一個是加害人,雙方的需求可能不太一樣,但是促進者會試著協助雙方去找到一個雙方可以共同合作的模式,讓雙方共同遵守,這樣不僅被害人可以避免有再受傷害的恐懼,也可避免行為人再犯,這樣也達到疏解訟源的目的,所以各位聽眾如果有訴訟案件時,可以多多利用這套制度。

Q2:那如何申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A2:
可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請求,也可以透過書狀向檢察官請求轉介。

Q3:那如果我在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中,不想再和對方對話了,我可以請求中止這個程序嗎?如果我終止這個程序,檢察官會不會認為我不配合,所以就起訴我?
A3:
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犯保法第44條第2項),所以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想再繼續下去,可以不用任何理由而終止該程序。檢察官不能因為這樣就做不利當事人的認定。因為修復式司法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Q4:那我在參與修復程序所說的話會不會被拿來當證據使用?
A4: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犯保法第47條第2項)。因此,除非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檢察官不能拿來當證據使用。而且不管有無達成修復或是否有達成協議,也僅是供檢察官結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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