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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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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蒐證與保護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0
  • 資料點閱次數:1240

生活與法律-談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蒐證與保護措施

法律問題Q&A:
Q1: 甚麼是跟蹤騷擾?
A:
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是指
一、 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來跟蹤騷擾。
二、 必須反覆或持續性對特定人為下列行為
1. 掌握行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言語騷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物品騷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 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四、 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Q2:跟蹤騷擾防制為何要立法?
A: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1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受理跟蹤、騷擾行為相關報案高達7,600件,這種反覆、持續性之跟蹤騷擾行為不僅使被害人心生恐懼,甚至嚴重干預一般人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倘若不及時介入處置,後續更可能演變成對被害人生命安全造成實質危害之重大社會案件。然而現行法制並未能周全保障個人免於受到跟蹤騷擾之侵害,因此有必要立法明定跟蹤騷擾行為的態樣,並藉由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及刑罰來預防、嚇阻跟蹤騷擾行為,以貫徹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保護個人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之意旨。

Q3: 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A:
1. 書面告誡:當警察機關受理跟騷行為報案,即應著手調查,如發現有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時,得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藉此警告、制止行為人繼續為跟騷行為;另於必要時,並應採取被害人即時保護及危害防止措施。
2. 保護令:行為人收受警察機關核發之書面告誡後2年內,如再對特定人為本法第3條規定之跟騷行為,警察機關、檢察官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亦得自行聲請。
3. 刑罰化:實行跟騷行為者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考量其犯罪手段之危險性可能提升,故將刑度加重至5年以下,罰金亦隨之提高為50萬元以下。此外,若行為人違反法院依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4. 預防性羈押制度,明訂法官訊問行為人後認被告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或是違反法院依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核發之保護令內容之重大犯罪嫌疑,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預防性羈押之。

Q4: 被害人應該如何蒐證來保護自己 ?
A:
不論當下是否決定報警或提出相關調查申請,都應該先行保存證據,建議蒐證:
1. 如果是傳送騷擾訊息,請利用手機截圖功能,把私訊的對話紀錄和內容,截取並存證。除內容要明確外應注意傳送訊息的日期。
2. 如果是尾隨騷擾,建議確認沿途有無監視器,可協調檢視和提供案發當時的監視錄影資料。
3. 如果有隨行的目搫證人或協助者,請預留聯繫方式。
4. 如果是以寄送物品方式跟蹤騷擾,請勿丟棄,且不要沾染指紋,可以用夾鏈袋或塑膠袋保存,作為蒐證與案件處理之用。
5. 被害人可記錄因加害人之跟蹤騷擾而付出的代價和損失,造成哪些生活和行為的改變、身心和情緒狀況的負面影響,最擔心恐懼的後果等等。例如:不敢去上班上課的缺席日數、為了避免跟蹤騷擾而被迫改變原有行蹤動線、就醫紀錄等。
6. 為避免加害人會有更激烈的肢體暴力或性暴力犯行。盡量請友人陪同或尋求民間團體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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