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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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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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淺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新修法
法律問題Q&A:
Q1:人口販運和偷渡走私相同嗎?
A:
不一樣。有以下4點不同:
1.目的不同:
偷渡走私是將對象非法送至他國為目的,雖有向對象收取對價,但對價本身並不等同於剝削。人口販運則未必跨國,可能透過合法管道入境,於入境後基於剝削目的,以不法手段進行剝削行為。
2.行為對象是否同意不同:
偷渡走私對象與人蛇集團間通常具有合作關係,對於非法入境之行為有所同意。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則未曾同意,或因資訊不對等而其同意不具有任意性。
3.行為終止點不同:
偷渡走私對象到達目的地後走私行為便已終止,人口販運則對於被害人的剝削行為通常是在抵達目的地後才開始。
4.侵害之法益不同:
走私偷渡所侵害者為國家邊境安全之國家法益,而人口販運所侵害者為被害人個人之自由法益。
Q2:本次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修法緣起?
A:
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施行迄今已逾10多年,考量國際間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近期也頻傳國人遭詐騙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從事不法行為等人口販運事件,修法之呼聲應聲而起。
Q3:此次新修法之重點特色如何?
A:
1.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增訂刑事處罰要件
新增將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另外增訂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相類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周延立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2.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
(1)增訂疑似被害人不服司法警察鑑別結果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提出異議,未來也會訂定相關的行政規則,將異議處理程序中納入外部人員的審核意見,務求公正客觀。
(2)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讓被害人在外居住時,也能獲得陪同出庭及經濟補貼等措施,以提高外籍被害人願意留台作證之機會。
3.擴大嚴懲,攔堵人口販運惡行
(1)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害人未滿18歲者,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
(2)另外,若有被害者護照、身分證遭人蛇集團扣留,新法亦規定「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4、增強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防護連結
為接軌國際採購貿易協定、強化人權保障,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增訂犯人口販運罪而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Q4: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人口販運犯罪?
A:
1.意圖營利而出於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取之目的。
2.出於不法手段:例如強暴、脅迫、詐欺等違反意願之手段、扣留重要文件、不當債務拘束、或利用被害人處於弱勢處境。
3.人流處置行為: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