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續談行政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9
  • 資料點閱次數:362

生活與法律-續談行政執行

法律問題Q&A:
Q1:義務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義務人的負責人或擔保人等)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時,應如何救濟?
A: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時,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分署聲明異議。分署受理聲明異議後,會先進行自我審查,如認異議有理由,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反之,如認異議無理由,則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行政執行署於30日內決定。如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2:義務人滯欠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海)?如何辦理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A: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1、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未達10萬元不會被限制出境(海),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若義務人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海),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洽詢限制出境(海)之原因、事由。如已繳清應納款項或已向分署提供相當擔保,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海)。

Q3:義務人滯欠行政執行案款,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海),義務人若對限制出境(海)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A:
1. 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向分署聲明異議;如對於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依法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 如義務人係經移送機關(如財政部)或其他機關限制出境(海),因法定權限及處理程序不同,則應循各該救濟程序(如訴願程序)向該管機關主張權益。

Q4: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為限制出境(海),是否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有關限制出境(海)金額、期間之限制?
A: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係規範稅捐機關如何保全稅捐債權而設,側重義務人財產之保全;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如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著重在義務人有無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二者對於限制出境(海)之目的、要件、限制出境(海)之機關均有不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海),自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有關限制出境(海)金額、期間之限制。

Q5:房子遭查封即將被拍賣,如何申請延緩執行?延緩1次可以多久?
A:
1.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每次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3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1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10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義務人申請延緩執行須經全體債權人同意,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申請1次。
2. 義務人如欲申請延緩執行,可請求移送機關具狀向執行分署申請,亦得直接向執行分署遞狀或親自到場申請(須釋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執行分署會轉知全部債權人(含移送機關或其他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執行。

Q6:民眾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之獎勵檢舉期間內,發現被檢舉人行蹤、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等具體資料時,應如何檢舉?有無檢舉獎金?
A:
1. 檢舉人應提供具體之線索,並應表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及其他可得聯絡之相關資料,行政執行署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檢舉方式如下:
書面郵寄地址:114060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7樓(收件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
檢舉電話專線:(02)2633-1266
檢舉傳真專線:(02)2633-6127
電子郵件方式:tpk03@mail.moj.gov.tw(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被檢舉人行蹤)。
tpk01@mail.moj.gov.tw(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
2. 檢舉人於公告獎勵檢舉期限內提供具體線索,因而拘獲、管收被檢舉人者,或依檢舉人所提供財產資料,查獲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經依法執行,致公法債權獲有清償,或符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第8點第3款各目之規定者,依規定發給獎金。匿名或未於獎勵檢舉期限提供具體線索,或所提供之資料為不實,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者,均不發給獎金,行政執行署不另通知。於發給獎金後發現所提供資料有不實或有不法方式取得者,應追繳所發給之獎金。領取獎金時,應切結所提供之資料並未有不實或不法方式取得,如經發現有切結不實,願繳回所領取之獎金或任由發給獎金之機關強制執行。
3. 詳情請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https://www.tpk.moj.gov.tw/),獎勵檢舉公告。

Q7:如何得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標的物拍賣訊息?不動產是否可以通訊投標方式應買?
A:
1. 各分署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會揭示於各分署公告欄,動產、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最便利的方式是透過行政執行署網站之「拍賣公告查詢系統」(https://www.tpkonsale.moj.gov.tw/Estate)蒐尋,如有個案拍賣疑義,請洽詢該拍賣公告所載之承辦人員。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自109年2月1日起開始,不動產拍賣投標程序,全面採通訊與現場投標並行之便民措施。民眾不用親自到場投標,並有效防堵圍標。有意投標的民眾可至各分署服務台索取投標書或至各分署網站下載,並參考其範例填妥相關資料,將應備文件裝入標封內,於規定期限內郵寄至各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即可。通訊投標人於開標時可至投標室現場,若未得標,可立即領回保證金支票;未到場之通訊投標人,則由分署另函通知領回保證金支票或匯入通訊投標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Q8:人民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例如:稅款、罰鍰、勞健保費、ETC通行費、代履行費用,或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為陳情,應以何種方式提出?有無處理時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第1項)。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第2項)。」。民眾如欲以電子郵件方式陳情,可連結行政執行署「署長信箱」或各分署「首長(民意)信箱」,惟如案件有急迫處理必要(例如:撤銷扣押),建議逕洽詢該分署執行人員,俾獲得即時協助。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受理人民陳情,將依案件性質及權責歸屬,由權責機關處理,至案件處理時限則依該權責機關所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