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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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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當「幽靈人口」有無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 資料點閱次數:3313

生活與法律-選舉期間當「幽靈人口」有無犯罪?

法律問題Q&A:

Q1:什麼叫「幽靈人口」?
A:
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從出生到死亡,依法規定關身分事項都有相關登記規定。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有罰鍰。換句話,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登屬於幽靈人口。

Q2:選舉法規中,幽靈人口有處罰的規定嗎?
A:
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行使投票,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詐術妨害投票罪。

Q3:有人基於工作、就業或其他需求,遷徙戶籍,但沒有居住在戶籍地,這樣也會構成犯罪嗎?
A:
(1)依照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規定,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Ⅰ、主觀上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Ⅱ、辦理戶籍登記,取得投票權。
Ⅲ、事實上沒有居住或遷徙的事實。
Ⅳ、有投票行為。
(2)如果是基於其他目的,例如:就業、就學或其他需求,辦理遷徙戶籍登記,但沒有居住在戶籍地,是否會構成妨害投票罪,如果有其他事實證明有其他目的,而不是為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移戶籍,當然不會構成犯罪。(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

Q4、如果已經辦好戶籍登記,但因害怕被抓,沒有去投票,會不會構成犯罪?
A:
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刑事判決要旨「一旦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當以其遷籍之行為,作為本罪之著手。…至於領票之前,倘因遭犯罪調、偵查機關查辦,不敢前往投票,屬障礙未遂(非僅止於預備犯);若純因自己心理障礙(例如良心自責或害怕被發覺),未去領票,故未實際投票者,屬中止未遂;如已領票,卻因上揭心理障礙,當場求助選務人員妥處者,堪認具有自首之意。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是縱然在該「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回原籍,無論係出於良心自責或究辦彌縫,既未喪失原虛偽取得之選舉區投票權,自於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且領票後,縱然未投票給其原欲支持之候選人,暨該候選人是否如願當選,亦同無影響」,換句話,不管你有無去領票或投票,都會構成犯罪。網路或有宣傳提到只要不去投票,就不會構成犯罪,與法院判決解釋顯有不同。

Q5、選舉期間如何發現有幽靈人口投票部隊妨害選舉?
A:
為維護選舉公平性及落實戶籍之管理,各地方政府在選舉前,都會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察,如遇虛報遷徙登記案件,會將相關資料函送執行查察賄選及暴力小組,經過檢察機關、戶政機關與警察的合作機制,遇有幽靈人口投票部隊妨害選舉嫌疑,即會啟動偵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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