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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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律問題Q&A:
Q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何時三讀通過及施行?
A: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7日三讀通過,2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全文103條,名稱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目前除了第六章「保護機構」部分尚未施行外,其他章都已於今年之7月1日上路施行。
Q2:這次修法之精神是什麼?
A:
修正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著重在被害人之「補償」及「保護」,且保護的對象僅有被害人,並未包括被害人家屬,且保護服務的措施亦不够週全。但新修正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則將原本著重在被害人之「補償」及「保護」的概念,提升到強調「尊嚴」及「同理」,也就是強調這是被害人之權利,並強調其主體性,保護服務之層級也提升到行政院,透過各部會共同合作來落實被害人之權益,就是要以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
Q3:這次修法的重點是什麼?
A:
(一)新法擴大保護服務的對象,舊法時只有保護被害人,但新法則擴大保護被害人家屬,讓保護更週全。(二)完善被害人訴訟協助機制,就是由犯保協會委派律師或轉介法扶律師協助被害人進行訴訟,尤其在重大殺人案件,犯保侓師要協助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並協助被害人在法庭上進行被害影響陳述,讓被害人的傷痛也可以在法庭上被看見,讓訴訟制度不再單方面的傾向被告。(三)針對故意致死、重傷、性侵害及用性私密影像來犯罪之案件類型,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不得騷擾被害人或將性私密影像從網站上下架或移除等,如果被告違反被害人保護命令的話,還會有刑罰之處罰。(四)還有把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規定進來,提供被害人和被告訴訟外的另一個選擇,可以透過修復式司法來對話以修復情感。
Q4:聽說新法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革?
A:
沒有錯,這次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也是一個大重點,以前程序很繁複,要花很多時間去計算喪葬費、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金額,還要收集很多單據,讓整個程序拖很久。新法則簡化為單筆定額給付,也就是只要因為犯罪致死之案件原則上直接可領取180萬元、重傷案件可以領取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可以領取10萬元到40萬之補償金,不用再花很多時間在整理單據,簡化審議的程序,讓被害人可以在最短的的時間獲得補償。
Q5:我有朋友因為遭他人攻擊,身體因此遭受嚴重傷害,去申請重傷補償金,結果審議會說不成立重傷,所以不核給補償金,聽說重傷的定義很嚴格?
A:
這也是這次修法的大亮點,新法擴大重傷害保護之範圍,如果依舊法的規定,重傷被害人要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有關重傷之規定,亦即要(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要件非常的嚴格,而且都要等檢察官向醫院函查後才能確定,案件都會拖比較久,對於極需要幫助的重傷被害人是個很大的煎熬,對整個家庭影響很大。為了讓重傷被害人能即時接受到服務,這次新法擴大重傷害之定義,所謂的重傷是指除了剛才所說的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外,「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之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也是重傷。也就是重傷的被害人即便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定義,但是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之重大傷病項目,就可以來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進行服務,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這對於重傷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更為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