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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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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me too運動後修了什麼法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7
  • 資料點閱次數:2328

生活與法律-台灣me too運動後修了什麼法規

法律問題Q&A:
Q1: 今年5月開始的台灣me too運動之後,相關法律有修改嗎?
A:
有的,因為me too運動發生的案件內容讓政府發現,確實有法規不足的地方,所以行政院在今年7月13日通過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在7月28日、31日三讀通過上列三項法律。不過這些新修正法規的實施日期是明年3月8日。

Q2:新的性騷擾防治法有哪些修改的重點?
A:
(1)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權勢性騷」指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增加了「指導」的身分。
(2)刑罰加重: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最重可加重其刑至1/2,判3年有期徒刑、20萬元罰金。
(3) 增訂懲罰性賠償:對權勢性騷者,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4) 申訴時效延長:原來一般性騷為知悉事件起1年起,新法延長為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案件則為知悉時起3年或事件發生起7年。被性騷當事人若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
(5) 增訂保密規定適用範圍:因應現在自媒體的發展,不管是媒體或任何人,都不能公開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否則每次會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6) 增訂調查過程中應該提供被害人諮詢、心輔、法扶、社福的服務。
(7) 強化113專線諮詢功能,協助當事人判斷案件事實應該適用性平三法中的哪一種法律。

Q3:新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哪些修改的重點?
A:
(1) 新增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擾,也適用本法規範。
(2)新增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
(3) 新增特別申訴期限: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4) 新增被害人個資保密規定
(5) 新增懲罰性賠償:若涉及權勢性騷,法院依侵害情節得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害者若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Q4:新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有哪些修改的重點?
A:
(1) 新增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都納入性平法的適用範圍。
(2)新增被害人之實際照顧者也可協助當事人主張權利。原來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協助提出申訴。
(3) 新增禁止師生戀。
(4) 新增吹哨者保障。
(5) 新增行為人是現任或曾任校長者,均由主管機關的性平會調查,而不是原學校的性平會。
(6) 新增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時,若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新增懲罰性賠償: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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