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黃牛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黃牛條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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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再談「黃牛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黃牛條款」
法律問題Q&A:
Q1: 以前販賣「黃牛票」之處罰規定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80年6月29日立法迄今)
※立法理由:目前部分車站、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 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條第二款規定,以維秩序。
※適用範圍包含各類運輸、遊樂票券,包含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但因定義模糊、罰鍰過低,未賣出就不構成,難生遏阻非法仲介或哄抬票券價格者之效果,也難以因應隨現代科技之進步,網路訂票系統盛行,衍生之大量利用人頭帳號、搶票程式等情形造成的亂象。
Q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黃牛條款」適用範圍?
A: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簡稱文創法)第10條之1
1.生效日:112年6月2日
2. 目的:國家應該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讓民眾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際會,因此要健全藝文票券市場機制,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的權益,故立法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藝文表演票券的行為。
3.適用範圍:藝文表演票券。
Q3:賣黃牛藝文表演票券之處罰:(文創法「黃牛行為」一)
A: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2項: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1. 以高於票面原價金額販售。
2. 主管機關「文化部」之立場:包含綁物販售、以物換票,只要有「獲利」都算是黃牛行為。
3. 沒有賣出要不要處罰?依法條規定處罰「販售」的行為態樣,不以售出為必要。據網路媒體有報導,文化部表明立場是藝文表演票券只要涉及加價轉售,各類樣態都會罰,只要有刊登相關訊息,不須成交也要處罰。
Q4:用假資料、假身分、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取得票券之處罰(文創法「黃牛行為」二)
A: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Q5:檢舉文創法黃牛行為,對檢舉人之保護措施與獎勵
A: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5項: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1.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2. 可以用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檢舉。
3. 要用真實姓名檢舉及提供具體內容:
(1)檢舉賣黃牛票案件:得知或取得加價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的網站、電商平台、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的社團名稱、實體地點等。藝文活動名稱、時間、票價等。
(2)檢舉不法訂票案件:售票公司或商號名稱、藝文表演活動名稱、時間、場館等。
4.因檢舉而查獲之獎金:
(1)檢舉賣黃牛票案件:按裁罰金額百分之20核發獎金、最高新臺幣10萬元。
(2)檢舉不法訂票案件:新臺幣10萬元獎金。
5.文化部設有「檢舉黃牛專區」
https://noscalper.moc.gov.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