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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姓被告審判中逃逸談甚麼是科技設備監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4
  • 資料點閱次數:537

生活與法律-從朱姓被告審判中逃逸談甚麼是科技設備監控

法律問題Q&A:
Q1: 甚麼是羈押?
A: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可分為兩種,分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的「一般羈押」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的「預防性羈押」。
羈押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法官是否裁定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或無罪,裁定羈押是因為要讓案件在追訴、審判、執行上沒有困難,需要透過羈押被告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另外針對觸犯特定類型犯罪且有高度反覆實施可能性的人,羈押是一種預防性措施,簡單來說就是一種透過監禁特定人來避免其犯罪之預防手段。

Q2: 羈押後有可能期中釋放嗎?
A:
所謂「停止羈押」,指的是羈押中的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法定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之必要,因此利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被告限制較輕微的處分方法,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的執行。因此停止羈押只是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但是羈押處分的效力仍然存在,只是轉化成利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繼續約束被告。如果被告有違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甚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的保護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的保護令等停止羈押的條件,就會再執行羈押
所謂「撤銷羈押」,指的是羈押中的被告已經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的法定羈押原因,法定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撤銷羈押的執行。因此撤銷羈押時,羈押處分的效力已經消滅,必須撤銷羈押的執行,也不能轉化成利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繼續約束被告,而是應該要恢復被告的人身自由。

Q3: 為何會有科技設備監控?
A:
單純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條件,根本不足以嚇阻有心人士逃逸而妨害刑事訴訟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了避免此種情況,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如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交付護照、旅行文件、科技設備監控等事項。

Q4: 什麼是科技設備監控?
A:
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一切適當之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內是否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所命事項,及記錄其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並藉由信息之傳送,通報法院、檢察署或其指定之人員。
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建置新一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研發新一代腳環、手環、監控手機及電子圍籬等高科技裝置、設備。而新系統除了裝備最先進的GPS(全球定位系統)及GIS(地理資訊系統)科技外,最大特色為具備高度適用性,能夠因應不同狀況,進行層級化監控,符合強制處分比例原則要求,兼顧人權保障及防逃需求。
透過電子腳環、手環及電子圍籬的相互搭配,可以將被告住處劃定為「禁止離開」的區域,實施限制住居;也可將海岸線或是證人住處劃定為「禁止進入」的區域,防止被告騷擾證人或潛逃出境;至於監控手機,則可以用來實施被告定期報到,節省報到機關人力,且更為迅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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