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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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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及權益保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5
  • 資料點閱次數:355

生活與法律-發生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及權益保障

★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害罪均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4):
一、有權提出告訴之人:
犯罪之被害人即因車禍受傷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32);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刑事訴訟法第233Ⅰ);
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18歲以下而因車禍受傷之人,父母得獨立提出告訴;
車禍之被害人若已死亡,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Ⅱ)。
例:甲為30歲之成年人,未婚,於112年9月1日因與乙發生車禍而受傷,甲尚未對乙提出告訴即於112年10月15
日因病死亡(與車禍無關),此時甲雖已成年,但因為已死亡,故可由甲之父母對乙提出告訴。
二、告訴期間:
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Ⅰ)。
觀念辨正:於報章媒體常見有人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語,基本上這不是法律的用語,實際上告訴人的告訴權也無從保留,「要告就告,不告就不告」,6個月的時間不會因表示保留而延長。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行使務必於6個月內為之,不可認為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會延長。

★發生交通事故時,建議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報警:
一、報警處理能夠讓公權力介入保留車禍相關跡證,有利於日後雙方法律責任之釐清(如果沒有留下相關資料,即使日後送鑑定也無實益);
二、報警處理後所取得的報案三聯單及警方對車禍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結果,更是保險理賠所必備之資料;
三、報警處理也可避免遭誤會肇事逃逸或是觸犯相關肇事逃逸之刑責;
四、除報警處理外,若交通工具有行車紀錄器之配置,務必記得將影像留存。

★實務上常見因為車禍所受的傷勢十分輕微,但雙方遲遲無法和解,且對於責任爭辯激烈,原因為何?
例:甲駕駛自小客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駕駛重型機車且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乙發生輕微擦撞,乙因而受有四肢擦挫傷的傷害,重型機車則倒地受損,修理費用粗估要15萬元,甲未受傷,自用小客車僅有輕微刮傷。甲於車禍後即報警處理,並留於現場。乙則當場表示對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到了地檢署,甲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1萬元,但堅持就本件車禍是雙方各有疏失,所以只願意賠償乙的車損75000元。乙則堅持甲須全額賠償車損,雙方因而僵持不下。
一、甲的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
二、就乙的重型機車倒地損壞部分,因刑法毀損罪(刑法第354)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所以就此部分甲僅有民事責任,並無刑事責任。
三、本件的關鍵問題在於乙的車損,而不在乙所受的傷勢,所以在實務上經常出現處理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卻因為雙方對於「與刑責無關的民事事件無法和解」,產生另類「以刑逼民」的現象。
四、因為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是只要行為人有1%的過失,就要擔負刑事責任,只是過失的程度影響量刑輕重而已,所以就本例而言,若乙堅持甲必須全額賠償車損才願意撤回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對於甲就產生即為不利的後果。
五、有鑑於現今社會多有高檔之交通工具於路上行駛,例如價值不斐的超跑、重機等,若不幸與該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修理費時以數十萬元起跳,對於一般人而言實難負荷。所以,為了避免於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為車損賠償無法負擔甚至難以由刑事責任脫身之窘境,

建議大家如果有使用交通工具(無論汽、機車),最好斟酌自身能力於法定之強制責任險外,另行加保第三責任險(即理賠他方的人身、生命損害及財產損害)及超額責任險(高額財產理賠),如此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就可避免上開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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