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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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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你懂多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 資料點閱次數:3082

生活與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你懂多少?

狀況一:阿明今年20歲,帶著小學一年級的7歲姪子外出逛街,途經商店,看到剛好老闆不在店裡,於是叫姪子幫忙到店門口注意有沒人來,吩咐如果看到人就出聲提醒。阿明就這樣順利到店裡收銀櫃臺偷取金錢得手。
狀況二:阿明跟就讀國中一年級的13歲外甥感情很好,阿明雖然比外甥大10歲,但是2人無話不談。某日姪子向阿明哭訴被同班同學欺負,阿明很生氣,放學途中找到那位同學,強行拉到路邊,打傷對方,警告以後不准接近姪子。

Q1:我們常說的未成年人犯罪即少年犯,法律上規定是幾歲?
A:
不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則是未滿12歲之人。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因欠缺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罰,但如果滿12歲,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範。

Q2:狀況一的情形,姪子7歲,因欠缺刑事責任能力不罰,但阿明的刑責跟一般竊盜犯會不會有所不同?
A: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避免自幼受到犯罪環境影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阿明利用兒童從事犯罪,要加重處罰。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僅僅是量刑時加重而已,而且是法定刑加重。例如普通竊盜罪的最重本刑是有期徒刑5年,加重之後的本刑就變成7年半。最大的影響就是縱使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是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Q3:如果像現在一些詐欺集團或販毒集團中有16、17歲的未成年人,集團中的成年人是不是也要加重其刑?
A:
沒錯,剛才提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是兒童及少年,所以和未成年人共犯都要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4: 狀況二的情形是對少年犯罪,也就是被害人是少年,除了要加重其刑,法律有沒有其他特別規定?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之1 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命被告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包括實施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上開規定對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亦準用。也就是說,一方面是讓受刑人確實悔改,一方面加強兒童及少年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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