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談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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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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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談起訴效力
案例一:小王不好好工作賺錢,利用隔壁老張某晚不在宿舍的機會,用手推車將老張的冰箱、電視跟洗衣機,一件一件的推出去偷走。檢察官起訴小王偷 了老張的冰箱跟電視,法官審理時發現檢察官起 訴內容沒有包含洗衣機。
問題:檢察官起訴的效力有沒有包含偷洗衣機呢?
案例二:阿牛不從事正當工作,竟然異想天開,效法電影 中的情節,用影印的方式製造偽鈔。一個月內製造了1100張的百元鈔票,但是只查獲1000張偽鈔。檢察官起訴阿牛偽造1000張百元鈔票,法官審理時阿牛坦承製造了1100張百元鈔票,並且交出未查獲的100張偽鈔。
問題:檢察官起訴的效力,有沒有及於製造100張偽鈔呢?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從字面上來看,好像檢察官只要起訴被告的某一項犯罪,這名被告其他所有的犯罪,都在檢察官起訴的效力範圍之內。實情真的是這樣嗎?
一個犯罪行為(犯罪事實),只能接受一次評價,也只能處罰一次,這就是禁止重複處罰的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刑事訴訟法)討論的犯罪行為或是犯罪事實,不僅僅是單純的身體動靜,而且是具有法律意義跟社會意義的用語。簡單來說,整體而不可分割的行為,是刑罰權發動而處罰一次的對象及內容,就是所謂一個行為(或犯罪事實)。
案例一的小王利用隔壁老張某晚不在宿舍的機會,用手推車將老張的冰箱、電視跟洗衣機一樣一樣的推出去而偷走,表面上來來回回搬了好幾趟,因為侵害是「老張的財產權」(財產法益),是將整體的竊盜計畫依序實施,教科書稱之為「接續犯」。所以我們認為小王偷老張的冰箱、電視跟洗衣機本質是一個不可分的犯罪行為(整體犯罪事實),只能處罰一次,所以只能起訴一次。雖然只有起訴「偷冰箱及電視」,法院審判的範圍是「偷冰箱、電視、洗衣機」。
案例二的阿牛不從事正當工作,異想天開製造偽鈔,通常製造偽鈔通常都是製造一批而不僅僅是一張而已,所以在一段時間內製造偽鈔,不論是製造1000張還是製造1100張,我們將之都視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學說或教科書稱之為「集合犯」,只能處罰一次,當然只能起訴一次。檢察官起訴「製造1000張」偽鈔,效力及於另外不可分的「製造100張偽鈔」,所以法院審理的範圍就是「製造1100張偽鈔」。
不管是「接續犯」或是「集合犯」,都具備「整體不可分割」的特質。既然犯罪行為是整體而且不可分割的,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如果起訴的內容只有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法院審理時發現還有不可分割的其他部分,起訴的效力還是及於其他部分,法院可以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
以前讀書讀到這兒時,已經開始眼花撩亂,臨表涕泣,不知所云了。傳統學說跟教科書將已經起訴的部分稱為「顯在性事實」,將不可分割且未經起訴的部分稱為「潛在性事實」,好像繞口令一樣。因為「顯在性事實」跟「潛在性事實」是整體且不能分割的,所以起訴「顯在性事實」的效力及於「潛在性事實」。就好像一棵小樹,外露的樹幹(起訴部分)跟土壤裡的根(未經起訴部分)不能分割,抓起樹幹(起訴一部分)用力連根拔起(效力及於全部),因為不可分割,拔起來之後整體還是一棵樹。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的簡要說明,您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