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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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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提出告訴?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7
  • 資料點閱次數:19236

生活與法律-何謂提出告訴?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案例事實:
某甲在網路上看到詐騙集團的投資訊息,信以為真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被詐騙金錢,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表達自己被詐騙之過程。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一定要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會訴追犯罪者,某甲表達要提出告訴,在未來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時,是否會有不同?有沒有實益?

一、何謂「告訴」?
(一)告訴是指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例如向偵查機關表示我要提出告訴、我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我想要告他等語,這些都是有表達訴追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表示依法處理、沒有意見等語,則難以認定有訴追的意思表示。
(二)必須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提出告訴,例如檢察官、司法警察(警察局、派出所、調查局、海巡署、憲兵隊)
(三)告訴人:已經提出告訴之人,稱為告訴人(前提:必須先有被害人)。
1.犯罪之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3.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可以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4.其他法律規定。

二、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
(一)因犯罪而直接受害的人,如果沒有提出告訴,則只是被害人,而不是告訴人,並無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人的地位,必須提出告訴,才有告訴人的地位。
例如:遭受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之後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當時還不知道參與詐欺集團犯罪實際為何人,但仍可以在製作筆錄時說我要提出告訴、我要對涉嫌犯罪的人提出告訴、有查獲到是何人詐騙我要提告等語,因此,如果日後有查獲到集團成員(首腦、收水、車手、收簿手)、提供帳戶之人,都可以認為已經對這些犯罪參與者提出告訴。但如果沒有提出告訴,則只是被詐欺之被害人而已。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獨立提出告訴的情形,或被害人死亡由特定親屬提出告訴的情形,這些告訴人並非被害人本人,但在刑事訴訟法具有告訴人的地位。

三、告訴人之地位(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一)告訴人在案件之偵查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均得表示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檢察官、法官審酌。
(二)告訴人得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或非律師皆可),行使告訴人之權利,積極為告訴人得表示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雖然在偵查程序、審判程序中,為提起告訴之被害人對於案件仍得表示意見,但是犯罪事實往往是以告訴人所指訴的內容作為輪廓中心,所以告訴人會表現得比未提出告訴的被害人更積極,更詳盡表達意見,甚至委任專業律師為訴訟的主張,尤其,告訴人幾乎沒有法律專業,可以藉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來充分表達訴訟的主張)。
(三)偵查階段:
1.檢察官須依照告訴人所申告之事實,勾勒出與犯罪有關之範圍、可能涉嫌何種犯罪,經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後,做出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罪嫌之判斷。如果認為構成一定之犯罪罪嫌,可能為起訴或緩起訴,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在檢察官偵查之過程中,告訴人可以積極表示意見請求檢察官審酌,甚至提供證據或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檢察官調查後認定事實。
2.如果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僅有告訴人得對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而提起再議,而由高等檢察署審核再議有無理由。如僅為被害人而無提出告訴,則不能對不起訴提出再議。
3.如果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對於緩起訴處分提出再議。如果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有經過告訴人的同意,則告訴人不得再議。因此,告訴人在偵查中得對於檢察官審酌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時表示意見。
(四)審判階段:
1.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告訴人雖然並非審判階段之當事人,仍然可以對案件表示意見(包括證據適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意見),或者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調查證據。
2.如果告訴代理人為律師,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因此,告訴人在審判階段,可以更加掌握案件全部證據資料及進行程度。

四、雖然目前刑事訴訟法有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但必須是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有適用,且限於特定之犯罪,並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無論在適用範圍及程序,都與直接提出告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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