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不等於刑事詐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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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消費糾紛不等於刑事詐欺
引言:
很多民眾遇有食衣住行育樂消費糾紛,遭受委屈及悶氣當下直覺反應就是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但往往忽略了刑法詐欺罪的規範目的雖然在於個人財產法益遭受侵害之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刑事處罰更側重在行為人手段的刑事不法性,民眾但很多時候因交易糾紛的權益受損,並非意味者「刑事不法」,誤認民事、刑事救濟的區分,除讓個人權益保障的實現迂迴曲折耗時耗力外,也虛耗檢察機關的辦案能量,使得檢察官浪費時間精力投注於非刑事犯罪案件的處理,無法大眾對於檢察官打擊犯罪摘奸發伏維護社會公義的期待,希望透過這樣的機會來跟聽眾朋友聊聊消費糾紛的民事刑事界線。
Q1: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A:
刑法採取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且遵循嚴格的證據法則。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1.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2. 行為人有主觀的詐欺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3. 行為人有實施詐術之客觀行為:積極或消極的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之事實。
4.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而為變動財產之行為: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5. 財產的變動損失必須與詐術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Q2:刑法除了普通詐欺罪外,尚有何特殊詐欺罪態樣—
A:針對不同詐欺手法另設有加重要件:
1. 刑法第339-1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即對機器機台為詐騙。例如以磁吸方式干擾夾娃娃機。
2. 刑法第339-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例如:冒用他人提款卡、密碼,在提款機提款或盜刷信用卡。
3.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電腦設備
4. 加重詐欺態樣。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
四、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
5. 刑法第341條 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Q3:近年來投資詐騙屢屢頻傳,政府懲詐方面有何因應作為?
A:行政院於上週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對詐欺犯罪態樣如涉及「三多」將更嚴厲加重處罰。「三多」包括「犯罪人數多」、「犯罪被害人多」、「犯罪金額多」,均明確以法律規範。 草案懲詐原則是「騙愈多關愈久」,詐欺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最重可處十年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犯三次不得假釋, 同時新增「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4:可否簡單說明:司法實務認為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的行為態樣
A:
1. 真實投資卻失利
2. 借款收利息
3. 親朋好友的借貸
4. 購買房屋漏水
Q5:可否簡單說明,司法實務認為可能構成詐欺的實例
A:
1. 中古車買賣刻意掩飾里程數(除刑法詐欺罪外 尚成立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里程數會影響消費者出價、購買意願。法院認為賣家使用詐術銷售,導致購車買家陷於錯誤而購車。甚且,即便有約定不保證里程數之真實性的免責聲明,然消費者購車時仍可透過洽談必要之點的方式來排除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泡水車資訊的隱瞞亦同。
2. 投資詐騙:例如投資詐騙。多層次傳銷老鼠會,不是以商品服務作為多層次傳銷人獲取報酬的計算,而是以會員人數會員的擴張作為獲取獎金或報酬。
3. 不實的住宿禮券、演唱會票券網路販售。
4. 明知為凶宅又刻意掩飾凶宅之事實。例如:賣家委託房屋仲介經紀公司出售房屋,而房仲業者提供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時,為不實的隱瞞爭取較高的成交金額,不但在欄位上勾選「否」,並在買家商談購屋時,一再表示房屋不是凶宅。
Q6:民事消費糾紛應循的救濟管道為何?
A:
民視債務不履行糾紛,如果屬於消費爭議,可循下列管道申訴。
1. 第一次申訴:業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
2. 沒有獲得妥當的處理,消費者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訴。
3. 沒有獲得適當處理,可以再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民事消費或債務糾紛切忌以刑逼民,增加檢察機關、法院負擔,如此不但未能達到效果,又徒增勞費,耗費司法資源,間接影響司法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