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人贓俱獲,為何還可以不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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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小偷被人贓俱獲,為何還可以不起訴?
案例:
阿勇前陣子失業,到便利商店偷了一瓶酒藏在外套裡,未結帳就走出店門,被店員發現,當場人贓俱獲,報警處理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沒想到事後檢察官竟然對阿勇不起訴處分,請問這樣合理嗎?
案例解析:
阿勇在便利商店偷了一瓶酒,當場遭店員人贓俱獲,阿勇自己也承認犯了竊盜罪,但檢察官為什麼還可以不起訴呢?對於這樣的案件,其實還可以有其他不同的處理方式,包括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但是如果檢察官參酌了刑法第57條的事由,認為起訴這樣的案件沒有太大的實益,就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依職權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在刑事政策及訴訟經濟的考量下,對於輕微的案件,在檢察官偵查後,如果還要歷經審判、執行程序,耗費的司法資源,恐怕比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大太多,如果被告因這類案件被起訴判刑,通常不會判太重,入監執行後,不但無法發揮矯正作用,反而讓受刑人學習更多不良行為;另外,也可避免被告只是因為輕微的犯罪,就遭到標籤化,導致將來難以融入社會。因此,法律賦予檢察官得依職權對於輕微的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Q:什麼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處分了?
A:
雖然在刑事政策及訴訟經濟的考量下,同時也必須兼顧公平正義,檢察官得依職權為不起訴的案件,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的輕微案件,除了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外,還有普通傷害罪、竊盜罪、搶奪罪、侵占罪、普通詐欺罪、普通背信罪、恐嚇取財罪、贓物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2級毒品20公克以上之罪。依照目前的實務運作,最常見的職權不起訴類型以竊盜和侵占遺失物罪為大宗,也有一些是恐嚇或過失犯罪類型的。
Q:檢察官決定為職權不起訴時,通常會考量什麼?
A:
檢察官會參考刑法第57條所列之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一般來說,被告如果坦承犯罪,並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而且沒有犯罪前科,是很有機會獲得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
Q:什麼情況下,檢察官不適合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A:
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一) 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
(二) 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
(三) 侵害智慧財產權。
(四) 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五) 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
Q:被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會不會留下犯罪前科?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良民證?
A:
從刑事案件紀錄的角度來看,不管是起訴或不起訴,在刑事案件的紀錄表中都會有留存資料,但因為職權不起訴本身是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的,所以將來不會有構成累犯的問題。一般民眾可能會因出國、移民、就業、就學等原因,需要去警察局申請所謂的「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因為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還未進入起訴階段,自然也不會有法院的判決,所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是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