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門道還是看熱鬧-談公開審理的案件類型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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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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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看門道還是看熱鬧-談公開審理的案件類型與程序
當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後,檢察官要到法庭執行職務,在地方檢察署任職時如此,在高等檢察署任職時亦然。
有一天我前往法庭執行職務,因為是審判期日,法官安排審理四件案件:前面三件案由分別是竊盜、傷害及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案件進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承辦警察到庭作證
,對證人(承辦警察)進行交互詰問。透過詰問警察,瞭解警察究竟是「釣魚偵查」還是「陷害教唆」,釐清「搜索扣押是否合法」以及「證物有無被掉包或污染」的狀況。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具有瑕疵或被污染,被告無罪的機率就增加了。辯護人跟檢察官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你來我往,十分精彩。因為案情並不複雜,在法庭旁聽的校外教學學生及民眾也聽得十分入神 ,當交互詰問程序結束,還意猶未盡,不想離去。
當庭務員點呼最後一件案件的當事人、告訴人及證人時,法官下達清場令,諭知本件依法不公開審理,請在場的旁聽民眾離開。
這是一件性侵害的案件,為了保護被害人(告訴人)的隱私及權益,法官請被害人(告訴人)在法院另一個地點報到出庭,透過視訊將被害人(告訴人)的聲音及影像傳送到法庭,只有法官看得到被害人的影像,透過這種隔離方式讓被害人感受到安全及自在,也避免受到2度傷害 。即便如此,這件案子依法還是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審理。法院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從「案件類型」與「案件程序」加以觀察。
以刑事案件類型區分:除了前述性侵害案件不公開審判,如果公開審判將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法官也會諭知不公開審判。另外在審理營業秘密時,如果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公開審判及旁聽也可能導致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法院進行不公開審判程序。
以刑事案件程序區分:審判程序原則採取公開方式審理,例外不公開審判。至於法院進行其他審查的程序,例如核發搜索票、核發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裁定等程序,均不公開,而法院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也不公開,才符合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規定。
俗話說: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刑事案件中大多數類型或程序,民眾想看想旁聽沒有問題,但是某些案件類型或程序,民眾想看想旁聽也沒辦法。你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