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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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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推一下,竊盜變強盜---談「準強盜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3
  • 資料點閱次數:808

生活與法律-多推一下,竊盜變強盜---談「準強盜罪」

案例:
小華騎機車載小明到果園偷採水果,採了一袋水果後,高高興興的騎機車離開。果園主人發現有小偷,邊喊邊追,一下子就追上來。小華催著油門,越騎越快,果園主人一面用手緊緊抓住後座小明的衣角不放,一面跟著機車跑,差點把小明拽下機車。小明心想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手腳並用,對著果園主人腳踢手推,給他一頓粗飽。果園主人突然遭到拳打腳踢,手一鬆就向後跌得傷痕累累,十分狼狽。

問題:
小華跟小明構成什麼犯罪?不就是竊盜罪加傷害罪而已嗎?

解說: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小華騎載小明騎機車到果園偷採水果,顯然觸犯的是竊盜罪。對果園主拳打腳踢,讓他放手,頂多加一條傷害罪。真的是這樣嗎?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如果小偷為了順利脫身,或是保護贓物,甚至為了湮滅犯罪證據,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雖然原來不是強盜罪,但也當成強盜論罪處罰,這叫做「準強盜罪」。刑度就從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立刻提升到強盜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的刑度,瞬間從「天花板」變成「最低消費額」。
小華跟小明本來是小偷,只是對追上來拉扯的果園主人腳踢手推,立刻從「小偷」變成「準強盜」,這就是條文規定「以強盜論」的意義。
小偷只是推了一下,踢了一下被害人,刑期天花板變最低消費,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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