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準備也是訴訟權利…談刑事案件的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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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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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做好準備也是訴訟權利…談刑事案件的就審期間
案例一:小張因為在百貨公司順手牽羊了兩瓶香水,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小張在7月1號接到法院刑事案件的傳票,上面記載7月4號上午十點要開庭進行審理程序。時間緊迫,也來不及請教法律專家、準備答辯等內容、向公司請假找代理人等事宜,小張該怎麼辦?
案例二、小李嗜賭成性,信用卡也刷爆了,積欠了大筆款項。因為無法周轉,只好鋌而走險,參加詐欺集團的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從事領取贓款的違法工作。查獲後被羈押在看守所,後來檢察官提起公訴。小李在8月1號接到法院刑事案件的傳票,上面記載8月6號上午九點半要開庭進行審理程序,小李根本來不及通知家人委任律師,也來不及準備開庭資料,請問小李該怎麼辦?
說 明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到法庭進行審判程序,關係到未來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是否將被剝奪,也攸關人民訴訟權是否確實保障。在刑事案件審判期日之前,給予被告充分的時間以確實準備防禦事宜,才能確保人民訴訟實施權。
審判期日前預留給被告的準備時間,稱為「就審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如果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 ,因為刑度較輕,案件類型相對單純,預留五日以上的時間給被告準備。至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以外的案件,因為刑度較重,案情通常較為繁複,就必須預留較長時間,也就是七日以上,讓被告好好準備。
小張因為在百貨公司順手牽羊了兩瓶香水,所犯的是普通竊盜罪,屬於刑法第61條規定的案件類型。從收到法院傳票起算到審判期日之間,必須預留五日以上的就審期間。
小李所犯的是組織犯罪條例、洗錢跟加重詐欺等罪,不是刑法第61條規定的較輕刑度或較簡單的犯罪類型,所以必須預留七日以上的就審期間,讓小李好好準備。不能因為小李被羈押在看守所,認為小李一定會到庭接受審判,就不給小李準備訴訟資料跟案件內容的時間。
小李跟小張於審判期日到法庭報到之後,如果主張「就審期間」不夠,法官就必須再定庭期,讓小李跟小張能後充分準備開庭應訊事宜。如果小李跟小張到庭之後,認為案情簡單,不需要再多做準備,可以直接開庭而拋棄「就審期間」的訴訟權利,法官才可以進行審判程序。
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72 條的就審期間指的是「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至遲應於七日(或五日)前送達。如果已經進行第一次審判程序,接下來的審判期日,就沒有七日(或五日)就審期間的限制。
落實就審期間的規定,讓被告有充足時間好好準備第一次審判庭期的防禦工作,充分保障被告訴訟實施權,您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