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相罵無好話」,公然侮辱罪很容易告得成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7
  • 資料點閱次數:4061

生活與法律-「相罵無好話」,公然侮辱罪很容易告得成嗎?


媒體或網路上有很多時事評論家或網紅,又或者在社區群組,常見因公共議題相互批評,有時話不投機三句多,粗俗言語隨之而出,就會堅持清白名譽,不容侮辱,有人說是言論自由,浪費司法資源。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101年起至110年止,近10年間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有15萬5168人,不起訴處分占72.3%,高於全般刑案之37%,大多數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撤回或逾期告訴者占33.7%,其餘屬罪嫌不足最多。所以,從統計數據看起來公然侮辱罪起訴率不高,即使起訴判有罪,也大多是判處拘役或罰金。許多人認為公然侮辱罪有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後,113年4月26日113年憲判字第3號宣告沒有違憲,但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範圍。舉凡一般人所認為的三字經、比中指等行為,在未來司法認定上都不容易成立。

法律問題Q&A:
Q1:大法官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刑法上處罰的「公然侮辱罪」指的是什麼?
A:
公然侮辱行為,係指(1)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2)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Q2:是否所有公然侮辱的言語都會構成犯罪?
A:
只有在以下的情況,才會構成犯罪:
(1)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名譽人格」造成損害,不包括名譽感情。
(2)必須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在街頭上以言語嘲諷他人,當場見聞者不多,又或者在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雖然會造成他人一時不快或難堪,但實際上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一個人意圖利用網路媒體,對他人進行人格抹滅與負面批評,在社會一般通念下,確實已經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且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就會成立犯罪。因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Q3、以下實際案例過去會成立犯罪,但大法官釋憲後,限縮成立範圍,不容易證明屬於「侵害個人社會真實名譽或名譽人格」且「超越一般人合理可合理忍受」,就不容易成立犯罪。
A:鄰居因寵物、貨梯噪音常起爭執,在馬路上起衝突時,辱罵對方「畜生啊你」
B:因學校公共事務在臉書上提到對方「你最會說謊了」
C:因停車糾紛,口出「幹**」。
D:在臉書上留言區見他人評論對方網路媒體創作,認同該則評論,在上方留言「痛打肥婆」乙詞。

Q4、如何避免觸犯公然侮辱罪
A:
雖然大法官憲法法庭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範圍,例如一時糾紛口出「幹**」、「臭OO」,或者不滿對方舉動或言論,做出「比中指」的動作,因時間短暫,並未逾越一般人合理可忍受的範圍,且不屬於侵害社會真實名譽或名譽人格,不容易成立犯罪,但並非所有辱罵言語都不會成立犯罪。舉例:利用網路連續攻擊,惡意辱罵歧視性別言論,此等網路罷凌導致對方精神受有損害,甚至自殺身亡,就有可能成立。所以,在社會群體生活中,固然受有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在對話過程中仍應保持理性對話的態度,多一點思考,避免使用刺激性言論,而落入刑事訴追的階段。雖然犯罪不會成立,但公然侮辱如有傷害他人名譽,仍屬於民事上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