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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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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移送、起訴及審判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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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5
  • 資料點閱次數:1301

生活與法律-談移送、起訴及審判的門檻

案例一、小明與小華本來是好朋友,某天講電話聊天,一言不合,開始吵架。小明在電話中罵了小華一句髒話,小華非常生氣,到警察局報案,要對小明提起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警方受理後,該如何處理?

案例二、小明當眾罵小華髒話,小華非常生氣而到警察局報案,對小明提起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警方受理後,小華撤回告訴,警方該如何處理?還要移送給檢察官嗎?

案例三、小明跟小華某天晚上打架,導致小華鼻青臉腫,隔天早上小華就去驗傷,並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在審判時發現小華當天深夜回家,半路騎機車途中曾經自摔,醫院診斷後表示無法判斷小華身上的擦傷是打架或是車禍摔倒造成。於是諭知小明無罪。檢察官起訴的門檻跟法官判決有罪的標準,為何不一樣呢?

說 明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檢察官依據調查結果,決定偵查終結與否及處理方式(例如起訴、不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簽結等)。警察機關並沒有決定偵查終結與否的權利,如果有人提出刑事告訴,警察機關依法都會移送給檢察官處理。
曾聽過這樣的故事:有個媽媽因為孩子飢寒交迫,不得已偷了超商的麵包跟牛奶,店長報警處理。瞭解原委後,店長不僅不願提出告訴,還送了許多日用品給這位媽媽。警察機關雖然同情,也只能移送給檢察官處理,讓檢察官決定偵查程序何時關閉(偵查終結),以及用何種方式關閉偵查程序。
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縱使在警察局當場握手言和而撤回告訴,警察機關只能移送給檢察官處理。法律固然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提出告訴又撤回告訴,就不能起訴處罰被告,警察機關還是應該將調查的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處理,並不能自行認定有無構成犯罪,更不能收起來歸檔。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檢察官起訴是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由法官判斷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與接受刑罰制裁。所以檢察官起訴的門檻是「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刑事第299條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法官為有罪判決的門檻則是「證明告犯罪」。因為法官判決被告有罪將使被告擔負刑事責任,所以設計更高的門檻。如果被告所涉罪嫌之證明,如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法院就會判決無罪。
從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可知,警察機關移送的偵辦、檢察官起訴的門檻跟法官判決有罪的標準是不同的,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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