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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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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公開的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8
  • 資料點閱次數:2112

生活與法律-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公開的責任?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公開的責任?
只要遇到重大案件,報紙媒體就會追蹤報導,如偵查步驟般,每天依據不同進度報導,寫得繪聲繪影,好像親臨辦案現場,或真的從秘密管道拿到證據,讓人質疑「偵查不公開」都是假的。但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以及界線在哪裡,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會不會有責任呢?

Q1:「偵查不公開」的意思?
A: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所謂「偵查不公開」,此項原則僅適用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不包括案件已經起訴繫屬法院的情形。法務部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範偵查中調查所得之相關秘密,此等秘密包括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亦即偵查中所得之所有訊息,均在保密範圍,不得任意洩漏給第三人知悉。

Q2:「偵查不公開」的目的?
A:由於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規定為無罪。(1)保護個人名義、隱私、安全:事實真偽,有罪與否,往往與個人名譽息息相關,甚至蒐集到的證據,與個人隱私生活有關。為保護事件相關人的隱私權,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有必要對於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善盡保密義務,避免因第三人知悉而損及個人權利。(2)發現事實真相:為了讓案件能順利進行,發現事實真相,不因偵查內容外洩而受到阻礙,例如串證、滅證等。(3)被告公平審判的機會: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機會,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偵查內容過早揭露,不僅會造成社會輿論不利的影響,也會讓法院或裁判員心證受到污染,不利被告受審判的環境。

Q3:「偵查不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A: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括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
(1)偵查程序:從偵查機關(檢察署)或偵查輔助機關(例如:警察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2)偵查內容: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3)所得心證:認定事實的心證。

Q4: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人有哪些?
A: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亦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職務之人均包括在內。而被告、證人、媒體,並不包括在內。

Q5:「偵查不公開」有無例外可以公開或揭露的情形?
A:有。為了兼顧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有8項列舉例外狀況,得以公開或事實揭露。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Q6: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責任?
A:除了民事責任外,另外,因為偵查中得悉的內容屬於偵查中秘密,一旦公開洩漏讓第三人知悉,會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如果將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揭露,也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罪。例如:最近有許多律師利用偵查中獲得的訊息,洩漏給其他共犯知悉,進行串證或事先防範偵查後續動作等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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