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動物日,看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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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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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從世界動物日,看動物保護法
從世界動物日,看動物保護法
前幾天看到月曆上標示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又想到上個月看到一則讓人憤怒又驚恐的新聞 ,桃園市觀音區近日驚爆狗肉屠宰場,每年殘殺的狗兒數量近百隻,檢舉人希望動保處能查明真相,給枉死生靈一個公道。台灣毛小孩登記飼養量已經超過每年的新生兒,去年多出近10萬 ,我們社會越來越關注兒童權益,今天也來談談毛小孩的權益,看看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什麼。
Q1: 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什麼?
A: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不得棄養動物等等。
Q2:像剛才說到的新聞案件,殺狗有刑責嗎?最重會判多久?
A:依動保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違反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這個案例已經導致複數動物死亡,若又符合情節重大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Q3:除了最極端的宰殺行為,動保法還有規範哪些行為?
有時候我們會看到一些狗在大熱天被栓在沒遮陰的地方,或關在很小的籠子裡,沒充分的空間活動,只能趴在籠子裡,又或是碗裡的食物發霉,水碗很髒,或騎機車遛狗,把狗留在車窗緊閉的車裡,這些都違反了動保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 應適時提供充分之
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Q4:違反這些規定有刑責嗎?可以檢舉嗎?
A:分3個層次
如果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則需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處3000-1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30條之1)
若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之罰鍰。(第30條)
若已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即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25條)
可以檢舉的,且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第33條之2)
Q5:地檢署收到違反動保法的案件,通常行為態樣有哪些?
A: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起訴的案件中,不乏因吵架、情緒失控將幼犬後朝窗外丟擲致死;誘捕貓狗後毆打虐待;投放毒物毒狗;飼養環境惡劣,不提供食物導致死亡。
結語: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偉大與文明道德進步的程度,端看他如何對待動物」,動物的單純可愛,可以溫暖地療癒人心,我們也可以藉著關懷動物,教導孩子成為一個有愛心、責任感的人,這是堂生命教育課程,也是全體國民不能停止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