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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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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誰有責?毒駕、酒駕萬不可行!(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1
  • 資料點閱次數:637

生活與法律-交通安全人人有責,毒駕、酒駕萬不可行!(續)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毒駕、酒駕萬不可行!(續)
一、觀念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上週末遺憾地發生公車追撞致行人身亡事件。
行人穿越道前等其他行人可能出現位置,請保持隨時可煞停之狀態。
估算煞車反應時間,除非塞車,一般道路安全距離至少是3.54.5個車身,與前車距離若少於兩個車身,容易生交通事故。
酒駕法制上路後,酒駕致死傷案件逐年下降,去(112)年為9年來首度不減反增,臺中傷亡人數增加409人,高雄增加40人,馬祖亦發生首宗酒駕致死,請民眾提高警覺勿心存僥倖。
飲酒不開車,請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選擇代駕。
二、常見交通過失傷害、致死類型
(一)左轉車未注意行人、對向車輛
(二)右轉未注意行人、右側車輛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大宗)、兩車間距
1.未依規定超車
2.超速
3.酒駕、毒駕
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含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刑責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10年內曾犯酒、毒駕,再犯酒、毒駕致死,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近日,發生多起施用「依托咪酯類」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喪屍菸彈)駕車致死案件。該藥物原為短效全身麻醉劑,緊急插管時使用。不肖業者謀求暴利,添加於電子菸油,在夜店或社群媒體上兜售,以客製化、合法替代大麻的選項等名目誘使施用,產生注意力不集中、記憶減退,肌肉不自主收縮、皮膚發黑、甚至像“殭屍”般渾身顫抖,無法站立等情形。該等藥物具腎上腺毒性,抑制腎上腺素的合成,導致脫水、噁心、嘔吐、厭食、發燒、胸腹背痛、關節痛、虛弱無力、對腦部及內分泌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損害。甫於今(113)年85日列為第3級毒品。緝毒機關已列為查緝重點,加強查緝。
        法務部於上週四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將依托咪酯類毒品(含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改列為第2級毒品,待後續陳報行政院公告後,單純施用含依托咪酯類電子菸遭查獲,即可能面臨入勒戒處所之觀察勒戒處分。
【辨識毒品】
(一)施用後,感覺暈眩、注意力、判斷力、控制力下降
(二)網路、交友APP、夜店、酒店、旅/飯店等處所
(三)價格數百元以上(暴利)
(四)來源、成分不明(假名牌時尚、卡通包裝)
(五)菸品、飲料/果汁包/咖啡包、粉末、糖果等方式
【二級與三級法律上意義】
1.施用:
二級:涉犯刑責
A.初犯,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2月以下
B.3年內再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級:行政罰,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習
2.持有:
二級:涉犯刑責
A.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B.持有20公克以上,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三級:
A.行政罰,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習
B.5公克以上:涉犯刑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規定讓車
【路權】
轉彎車讓直行車,支線讓幹道,閃紅燈讓閃黃燈
有「停(應停車再開)/讓」字車道讓無「停/讓」字車道,較少線道讓較多線道路,較小讓路較大,左線讓右線,對向車轉入同一線,右轉(小)彎讓左轉(大)彎靠山壁讓外緣車,下坡車讓上坡車,例外:上坡車仍在坡下,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
進入圓環讓環內車。
三、易成為車禍被害人情形(一)行人過馬路,未注意左右來車、看手機、聽音樂,未靠路邊行走
(二)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未注意(前後左右)路況,緊急煞車
(三)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未打方向燈
四、民眾應警覺情形
(一)拒絕不明迷幻藥品、電子菸
(二)對任意變換車道、忽快忽慢或超速等危險駕駛情形,提高警覺、通報路況
(三)路況不佳(下雨、光線不足等),減速行駛
(四)精神不濟,請休息後,再駕車
(五)對於行動不便者,請多一點包容
五、減少交通事故方法
(一)前車突然煞車或其他危險狀況,減速並打雙黃警示燈,提醒後車。
(二)保持安全距離
(三)行人穿越道前請減速
(四)盡量從靠路邊側上下車,另側開車門請隨時注意後車、兩段式開門
(五)停車場出入口,請注意警示燈、來車,出口減速慢行
六、結語
行人穿越道前,請減速至隨時可停止狀態。
生命寶貴,請向不明成分、來源之藥品說不,關心自己健康,也保護其他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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