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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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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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簡介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介
定義:
(一)「家庭暴力」(第2條第1款):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如傷害、妨害自由、虐待等)、精神(如恐嚇、謾罵、監視等)或經濟 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等)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成員」(第3條):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①配偶或前配偶。
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③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④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⑤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⑥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⑦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三、民事保護令:
(一)種類(第9條):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二)聲請人(第10、12條):被害人(只能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若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則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向法院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三者另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三)聲請方式(第12條):書面,但聲請緊急保護令例外(得以言詞等方式為之)。◎記得提出證據:如證人、診斷證明書、錄(影)音對話紀錄等。
(四)民事保護令特別措施:
⑴免裁判費(包括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及強制執行),且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
費,不另徵收(第10、21條)。
⑵聲請時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若有要求保密,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第12條)。
⑶必要時得隔別訊問、聲請親屬、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審理不公開、聽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不得進行調解
或和解、即行審理(第13條)。若裁定有關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會面交往方式,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
會工作人員之意見(第14條)。
(五)保護令內容共16款(第14條)◎保護對象包括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特定家庭成員。
四、刑事程序
(一)得逕行拘提: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第29條)。
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不能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為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修正如上。
(二)預防性羈押:
⑴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第30條之1)。
⑵違反檢察官或法院命令(包括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②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③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第32條第2項)。
(三)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應即時通知:先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再由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第34條之1),使被害人得即時躲避或採取防護措施。
五、問與答
(一)問:我被配偶家暴(或發現有人家暴),我要怎麼辦?
答:撥打110、113(家暴專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關懷e起來(網路平台)。
(二)問:我與配偶是同性婚,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有無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答:有,增訂第3條第5至7款(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三)問:我被未同居的男友毆打,我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答:被害人若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民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執行、警察提供保護、告誡約制相對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等規定。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第63條之1)。所以如果被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男友家暴,就可聲請保護令。
(四)問:我被配偶家暴,法院核發保護令了,命配偶遷出(或遠離)我的住處,但配偶說沒地方住,我心軟未讓他搬出去(或讓他回來),配偶會違反保護令嗎?
答:會,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14條第1項第3、4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第17條)。按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故意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被害人實際上有無住在該住居所、是否同意被告
不遷出及遠離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五)問:我被父親家暴了,所以搬出去住,父親可以查到我住在哪裡、就讀學校嗎?
答:法官核發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第14條第1項第12款),就可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第21條)。若是於未成年時受家暴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童年創傷致影響生活,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第58條之2)。
(六)問:配偶對我家暴,還說要把我的私密不雅影片(性影像)外流,怎麼辦?
答:保護令內容「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第14條第1項第13至15款),則可請警察機關執行(第21條)。
網路平台業者,應配合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並保留相關資料180日(第50條之2),違者處以罰鍰(第61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