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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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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入國境須留意,以免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8
  • 資料點閱次數:569

生活與法律-國人出入國境須留意,以免觸法!

國人出入國境須留意,以免觸法!
一、前言:
據交通部統計處的統計資料,國人於今(113)年1月至9月間,出境人次業達1,275萬2,511人次。而外交部於今年8月15日發布最新免簽證國家共有103國,我國國民可以享受免簽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眾多。
二、須留意相關法律規定
(一)護照
國際人蛇集團利用本國護照免簽、落地簽或電子簽證的方便性,曾有免費招待至美國旅遊,並可取得現金等報酬,利誘國人至美國旅遊,申請美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免簽證入境許可,留下紀錄,國際人蛇集團成員取得國人護照後,依據護照上照片的容貌,尋找年紀相仿的大陸地區民眾,再依護照照片模樣打扮後,再從墨西哥偷渡入境美國。出借護照民眾觸犯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前段之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罪嫌。且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按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之罪(同現行護照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係就動機目的所規定之主觀意思要件,凡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其目的在供他人冒名使用者,即成立該罪,不以果已冒名使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6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至於人蛇集團成員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第2項,而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罪嫌。
(二)運輸毒品
警政署曾發布統計資料,至111年12月31日止,國人出境海外,因刑事案件遭執法機關羈押或服刑情形,國民因涉毒品犯罪而在監所人數共378人,其中遭判處死刑(含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及尚未判決確定者)共38人,遭判處無期徒刑(含判決確定執行中及尚未判決確定者)共62人。
運輸毒品罪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走私毒品罪之處罰—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運輸毒品,並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其為自己輸送者亦包括在內,且運輸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其在國內運輸者亦屬之,必以係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而無運輸之意圖者,始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毒品罪論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運輸毒品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或運送之走私物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區別各該罪既、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而應論以既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95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參照。
另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罪,所謂出口,係指由我國海港、航空機場或陸地邊境向國外運輸者而言;其私運之方式,不論為海運、空運或陸運,或數方式併用,均屬之;如對於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構成犯罪事實,已開始實行者,即屬著手,而以運出國境為既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參照。
(三)夾帶野生動物入境
國人自泰國曼谷入境,遭發現民眾全身上下綁滿的活體動物多達87隻,包括懶猴、普通狨、嬰猴、斑頭貓頭鷹、綠鬣蜥、尼羅巨蜥、印度星龜、馬來食蝸龜及黃頭陸龜等活體動物。其行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1款之未經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嫌。
(四)夾帶昆蟲入境
國人夾帶102隻昆蟲入境,被海關查獲行李內暗藏102隻活體甲蟲,其中包括高價的長戟大兜蟲、寶石鍬形蟲、南洋大兜蟲等昆蟲,其行為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嫌。
(五)夾帶植物入境
國人入境,於其託運行李中發現附土橄欖植株,其行為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嫌。
(六)攜帶手指虎入境
國人在境外看到精美手指虎而攜行入境,其未經許可在航空站攜帶刀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2款於航空站攜帶刀械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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