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何謂死亡宣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8
  • 資料點閱次數:962

生活與法律-何謂死亡宣告?

何謂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3年12月24日
0403強震失蹤之新加坡夫妻2人,已聲請死亡宣告獲准
花蓮地區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7時58分許,發生芮氏規模7.2強震(震度6強)時,適有新加坡遊客夫妻2人(均為澳大利亞籍)疑似受困砂卡礑步道內,經花蓮縣消防局連日搜救,迄今仍未尋獲其2人行蹤,嗣2人之尋親家屬具狀陳報其2人因0403強震失蹤,請求本署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聲請確定其等死亡及死亡之時間,本署檢察官旋即依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具狀並檢附資料向花蓮地院提出聲請。花蓮地院綜合各項事證認失蹤人等2人於113年4月3日因遭遇災害而失蹤迄今,確定其等死亡,死亡時間為113年4月3日下午12時,因而准予檢察官聲請並依法宣告確定在案。
本署檢察官獲悉花蓮地院上揭死亡宣告之裁定後,隨即透過花蓮縣警察局外事警察聯繫失蹤人等2人在新加坡家屬,並於昨日(23)上午召開臨時偵查庭,當庭向其等家屬告以死亡宣告之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交付死亡宣告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以利家屬辦理失蹤人後續相關法律事宜,至家屬表達希望繼續尋找失蹤人等行蹤之請求,本署亦已轉達相關單位妥適處理,期盼家屬均得以寬慰。
Q1:什麼是死亡宣告?
A:自然人若長期失蹤、生死不明,則其相關之權利義務,例如財產或婚姻關係等,將處於無法確定之狀態,故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之自然人為死亡,此為一種使失蹤人失蹤前之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失蹤人之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Q2:「利害關係人」有誰?
A: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和失蹤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如配偶、繼承人、最近親屬等。
Q3: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A:(一)一般情形:失蹤滿7年(民法第8條第1項)。
(二)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民法第8條第2項)。
(三)遭遇特別災難(例如:九二一地震):失蹤滿1年(民法第8條第3項)。
(四)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災害發生後1年內(災害防救法第62條)。
Q4:檢附哪些資料?
A:(一)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二)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三)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或利害關係證明)。
(四)失蹤人失蹤證明(例如向警察局報案失蹤的報案紀錄)。
(五)失蹤人親屬之戶籍謄本。
(六)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Q5:向哪間法院聲請?
A: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Q6:聲請費用?
A: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Q7:公示催告
A:法院受理死亡宣告聲請案件後,會裁定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讓失蹤人或知道失蹤人狀況的民眾,在陳報期間(一般為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為2個月以上;如屬適用災害防救法情形,為3星期以上2個月以下)內告知法院失蹤人的生死狀況。
Q8:辦理死亡登記
A: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法院會為死亡宣告裁定,收到法院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後,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失蹤人死亡登記。
Q9:人死復生?~撤銷死亡宣告
A:若嗣後發現失蹤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