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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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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提供帳戶給他人,防騙請打165查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2
  • 資料點閱次數:428

生活與法律-不要提供帳戶給他人,防騙請打165查證。

不要提供帳戶給他人,防騙請打165查證。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
常見的詐騙手法有:假投資詐騙、假檢警詐騙等,詳情請參閱警政署之165防騙網。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年的反詐騙月曆:
3 月「您遇到投資詐騙了嗎」:
「網友」→是否從網路廣告得知此次投資消息?是否網友邀請您加入投資群組?是否網友介紹您安裝投資專屬平台APP?
「秘密」→是否說這是賺錢機密,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特殊技術抽籤必中,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VIP用戶獨享權益,不要告訴別人?
「地點」→是否要求您於超商賣場、速食餐飲、交通要點面交款項?是否表示可以主動到府收款?
4月:投資群組成員,會不會都是詐騙集團的暗樁?
5月:轉出去的錢怎麼可能再轉回來給你?
6月:到府收款必是詐,幣商到府就是欺。投資APP可造假,現金面交不可信。
7月:金融卡是用來提款的,工作提供金融卡真的很怪吧!
10月:帳戶就像錢包,你會把錢包交給人保管嗎?
11月:可疑電話先掛斷,165系統馬上查。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
       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
       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https://www.yltb.gov.tw/News_Content.aspx?n=11645&s=408584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反詐騙宣導「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會不會構成洗錢罪」

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qingshui/home.jsp?id=10&parentpath=0,1&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106857&mserno=20171028003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政新聞「為賺12000元借帳戶供詐騙 賠了帳戶又折銀」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163834/post
臺北地檢署法律宣導「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https://www.kinmen.gov.tw/News_Content2.aspx?n=98E3CA7358C89100&sms=BF7D6D478B935644&s=D7999A14511FCF9B
金門縣政府金門新聞(轉載金門日報)「檢警不會要求監管帳戶或金錢 別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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