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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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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什麼是刑事沒收處分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02

生活與法律-你了解什麼是刑事沒收處分嗎?

Q:刑事沒收處分之必要性

沒收,乃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特定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強制移轉收歸國家所有之刑事處分,但是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原本已存在之權利例如設有抵押權仍得行使,而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主義,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得之債權也影響。其中對於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加以沒收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法律秩序;而對於其他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除為特殊財產處罰效果外,也有消弭犯罪動機,並預防續行用以實施犯罪之功能。

Q:刑事沒收處分之性質

沒收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性法律效果,並非從刑,故不必然附隨於主刑宣告,也為緩刑效力所不及,且得以就沒收部分獨立上訴。

Q:刑事沒收處分之範圍

包含犯罪物(違禁物、犯罪所用及所生與所得之物)、犯罪所得。除違禁物、專科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義務沒收外,其他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實質支配始得沒收,並得予裁量是否沒收。但縱使是違禁物、犯罪所得等應予義務沒收,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也有過苛調節條款,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容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

Q:第三人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Q:擴大沒收

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均有相同明文。

Q:追徵價額

除違禁物應予原物扣押執行沒收外,其他犯罪物及犯罪所得之沒收,包含對於第三人在內,如犯罪物業經變價獲利或轉讓他人,又如犯罪所得滅失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等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時,應追徵其替代價額。另犯罪所得雖尚存在,惟因設定抵押權等原因而無沒收實益,或因附合財產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混合財產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而不宜沒收時,亦以追徵價額之執行方式替代沒收。

案例1:甲趁隙取得擔任他人依法保管槍彈殺人,是否一律沒收槍彈?

案例2:甲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 台,而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可否沒收該車?可否不沒收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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