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碰瓷」與「維護權利行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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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解讀「碰瓷」與「維護權利行為」
一、何謂碰瓷
常在法庭上聽被告說告訴人是碰瓷,但什麼是碰瓷呢,依維基百科所述,碰瓷一詞源自北京的方言用語,指騙徒拿假貨偽稱古董,藉故碰撞摔壞假貨,再向他人要求高額金錢賠償的詐財行為。後來常見的是製造假車禍,藉以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
二、常見案例
1.常見的車禍碰瓷行為,例如行為人於車輛靠近時以肢體碰撞,再以肢體受傷為由索討醫藥費用,也有另外一種是開車的,趁著你違規迴轉,猛然加速上前,造成車損或人傷,要求你支付醫藥費或修車費用、營業損失(營業車),如果你要報警處理,他就跟你說他急著上班或急著離開,重點是他開價也不高,在場等警察來,耗時費事,如果只有車損未及時移置車輛,還可能先收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接下來到警局制作筆錄,涉及過失傷害罪的話還要移送地檢署,遇到的人想一下,不過一、二千元或三、五千元的事,息事寧人,花錢消災,這是碰瓷的原型版。
2.碰瓷行為也有進階版,從單人作業到分工合作,由二人或三人一組不等相互搭配,有佯裝受害的人、見義勇為的路人,還有在助勢的同伴或負責把風的人,先由佯裝受害的人瞄準時機上前製造事故,假意受傷或誇大傷勢(偶爾還是有職業風險會真的擦撞到的),同伴上前開始指責對方,沒多久見義勇為的路人也加入了,遇到這麼大的場面,很多人都掏錢了事,但還是有人心生疑惑或有意報警處理的,這時候同夥就會加大力度以言詞恐嚇或動手教訓,將原本單純詐欺到加重詐欺、恐嚇取財及對人身之犯罪如強制或妨害自由。
三、索取高價賠償金不等於碰瓷行為,而是維護權利的行為
常見網路盜圖、網路下載影片及網路販賣仿冒商品,被權利人抓到都會要求高額的賠償金,很多民眾都會認為對方是碰瓷行為,但這些案例與碰瓷行為不同,因為你盜圖、下載影片或販賣仿冒商品的犯意不是因權利人的教唆所致,權利人把圖片放到網路,雖然沒有加註警語「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樣,但也沒有說歡迎轉載使用,民眾往往貪圖方便下載現成的圖片使用,例如我從國外訂購一些小商品想要放在網路販售,我就去商城網站找商品的圖片當作自己的商品的圖片,或者網路上有人使用軟體下載影片,我就跟著下載影片,但很多權利人都會在網路搜尋有沒有人使用他的圖檔或影片,找到後一狀就告到地檢署,結果一張圖片或一部影片可能要賠償3到5萬元,對方才會撤回告訴(著作權法100條這種案例類型是告訴乃論之罪),得不償失。
四、問題提出
1.遇到碰瓷行為應該如何處理
最好的方式是報警處理,或者是委婉表示自己有行車紀錄器,檢視後如果真的有過失願意賠償,但如果碰瓷行為已經提升到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把商談地點移動至公眾場合或人多的地方,或暗示附近店家幫忙報警,如果這些都做不到應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考量,事後報警處理,以杜絕相同事情再次發生。
2.網路上圖片複製貼上很方便,為什麼這樣就構成侵害著作權
個人拍攝的圖片屬於攝影著作,著作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複制貼上,就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如果放到網路上使用,就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上述這些行為都是告訴乃論,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但前提是付出一大筆和解金或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