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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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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9
  • 資料點閱次數:540

生活與法律-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一、 題目:#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破解你我身邊的法律迷思
從不起訴談起,檢察官帶你認識法律背後的選擇與保護
親愛的聽眾朋友,你是否曾在新聞中聽到某位當事人「遭檢察官不起訴」,就忍不住皺起眉頭:「蛤?都已經鬧上新聞了怎麼會沒事?!」
今天,我們就要帶大家一起破解這個超常見的迷思:「不起訴」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就代表他無罪?會不會是法律太偏袒某些人?
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戴東麗檢察官一起用最簡單的語言,陪你我走進法律世界!

二、Q&A:
Q1: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在如何之情形下,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A:1.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又稱為「絕對不起訴」。

2.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或者「職權處分」。也就是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括最重本刑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竊盜、侵占、一般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比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依被告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處分為適當,把本來有犯罪之證據,應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3.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本文後段的規定,可依「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意思是指法律所規定應該不起訴的原因,例如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不合法,則以本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Q2:是否說明什麼是「曾經判決確定者」?
A:是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有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例如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等。若是無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也就是以程序上之事項為判決的,例如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仍得再行起訴。


Q3:是否說明什麼是「時效已完成者」?
A:刑法第 80 條就追訴權,有規定因多少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此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Q4:是否說明什麼是「曾經大赦者。」?
A:依赦免法第 1 條規定,該法所稱赦免,指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所以只有「曾經大赦者」才能為不起訴處分。其餘特赦、減刑及復權,並不包括在內。


Q5:是否說明什麼是「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A:係指舊法之刑罰已廢止,而現行法並無其他處以刑罰之規定者。例如「舊票據法」第 141 條就支票跳票者,處以刑罰制裁,在 75 年修法時,取消刑事處罰規定。即有本條款之適用。


Q6:是否說明什麼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如經提起告訴或請求而撤回的,或已逾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之規定,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Q7:是否說明什麼是「行為不罰者」?
A:若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或有責性時,刑法即不加以處罰,而不罰之事由包括有一般事由及特殊事由,前者如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 18條第 1 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等規定。後者
如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Q8:是否說明什麼是「犯罪嫌疑不足者」?
A:檢察官就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時,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Yoyo說~
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它更是一套保護制度,在真相未明前,讓每個人都能被公平對待。
「不起訴」並不代表沒事,也不是一定代表清白,而是在現有證據與法律規定下的專業判斷。
親愛的聽眾朋友,懂法、知法不是為了吵贏別人,而是保護自己、守護身邊的人。
下一次再看到新聞說「不起訴」,不妨停下來想一想:法律的選擇,也許背後正是一份沉穩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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